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认定的重要内容之一,其本质应当定性为证据性的确认行为。公安机关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体系是民事侵权认定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两者为属种关系,不可以完全等同。公安机关适用相关法律规则认定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注意一些具体事项。
1. 如何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认定
(1)导致交通事故归属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全部责任;
(2)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能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全部责任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
(3)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4)因一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产生的实际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5)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6)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2. 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要注意什么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3)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律师表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只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在当事人共同申请的交警调解中该认定书是当然的依据;在法院的民事赔偿诉讼中,事故责任认定书仅是比较重要的证据之一,已经不再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当然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