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之间互负义务,也就是说在关于性要求时,一方有要求,另一方就应该有一个应答,但是这个应答不一定是肯定的,也可以是否定的,因为在家庭婚姻关系中夫妻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那么丈夫在妻子不配合其进行性行为的时候,是否有权使用暴力强迫妻子进行性行为呢?这样的暴力构成强奸吗?
我们知道刑法第二百三十六规定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婚内强奸时候丈夫也是使用了暴力的,那么这算是强奸吗?虽然刑法在规定上没有排除掉夫妻之间实施的强奸,但是在实践中,我国刑法并没有将丈夫使用暴力迫使妻子与其发生性行为作为强奸的一种表现。也就是在婚内丈夫使用暴力迫使妻子发生性行为是被刑法豁免的。这看起来就好像在说丈夫有要求,妻子就必须满足。这样的的规定其实是还是在延续传统观念中的女子是男子的附属,或者说是一种性奴隶以及生育工具的角色。
婚内强奸真的没有救济手段吗?其实也不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实施家庭暴力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关于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婚姻法解释(一)》第1条有了界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也就是说在婚内强奸导致当事人身体和精神上有损害的时候其实是可以起诉离婚,然后以家庭暴力进行救济的。但是依靠这样的救济方式是很难的,并且需要当事人的身体或者精神受到伤害才能够以家暴的方式获得救济。
目前我国无论是婚姻法还是刑法对于婚内强奸都没有明确的处理方式,因此想要获得救济还是比较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