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在办理结婚登记的时候会隐瞒自己的一些病史,而对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其办理了结婚手续。如果婚后发现对方不能性生活,可以离婚吗?可以明确的是,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1、一方不能发生性生活,可以提出离婚
准予离婚最根本的条件是夫妻关系不合,确实无法共同生活。两性结合毕竟是结婚的自然因素,婚后因此而使双方不能共同生活,导致感情破裂,可作为准予离婚的理由。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的14项情形中与新《婚姻法》不抵触的观点有: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对于如何认定一方确实是不能发生性行为,主张方可向法院申请对病症进行科学鉴定,以鉴定结论为准。如果被鉴定人拒绝鉴定的,也不可以强制检查,但法院可以认定主张方的主张成立。
2、有性生活但是无法生育的,不是离婚的法定理由
对于夫妻一方不能生育,另一方以此为由提出离婚是否能得到支持,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这一种情况并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现行《婚姻法》的规定,认定准予或不准离婚始终都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和依据,一方不能生育并不是离婚的法定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