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从新中国建立以来一直是法治社会,而在法治社会中人民的法律意识在不断的提高。刑事诉讼法是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的法律,其中内容包含了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可谓是范围极其广,这其中有对证明对象的具体说明,很多人可能不是很清楚,那刑事诉讼法的证明对象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证明对象是指诉讼中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最高法院《解释》第52条规定:“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被告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四)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
(五)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六)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七)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八)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特别关注:概括起来,刑事诉讼证明对象包括实体法方面的事实和程序法方面的事实两大类。
二、 实体法方面的事实主要有:
(1)有关犯罪构成要件方面的事实;
(2)作为从重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事实;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犯罪后的表现。
程序法方面的事实主要有:
(1)关于回避的事实;
(2)影响采取某种强制措施的事实;
(3)关于耽误期限是否有不能抗拒的原因等事实;
(4)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
证据本身不是刑事诉讼证明的对象。
三、特别关注:检察院《规则》第334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
(1)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3)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4)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5)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从上述内容可以知道刑事诉讼法的证明对象是什么,民法总则中新的有关规定是什么民法总则并不是十全十美,也是在不断的发现问题,不断的改善和修改。目的就是能让所有人的合法权得以保障,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就是所谓的证明对象,目的就是在保障法律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