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确立了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增加了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规定,但是该法律立法简单,实践指导性不强,那么刑事诉讼法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是怎样的,适用条件有哪些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
一、刑事诉讼法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条件
根据刑诉法修正案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主体条件,适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2、罪名条件,必须是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轻微犯罪的犯罪,并且是依法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单处罚金处罚的犯罪。
3、主观条件,是行为人有悔罪表现;
4、程序条件,是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二、刑事诉讼法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
刑诉法修正案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三、刑事诉讼法附条件不起诉附带处分
刑诉法修正案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4、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四、刑事诉讼法附条件不起诉撤销
新刑诉法第273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1、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罪需要追诉的;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五、刑事诉讼法附条件不起诉救济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可以要求复议、提请复核;被害人可以申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以上就是对刑事诉讼法附条件不起诉的相关司法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刑事诉讼法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是对未成年人立法的重视,但是在规定的考验期类再出现犯罪或违法治安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可撤销不起诉条件,所以在考验期间需监护人严加看管,以防未成年人再次出现犯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