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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效力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10-09

  合同解除简单的来说就是在合同成立并且生效了以后,因为一方或者双方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得合同关系消灭的一种行为。那么关于合同解除效力是如何确定的?

  合同法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期限也作了规定。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认为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并不当然解除,该当事人可以不与对方协商,通过通知方式解除合同,将解除合同的主张通知对方当事人,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该合同解除。因此通知应作为解除合同的生效要件。对方当事人可以对合同解除提出异议。异议包括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实体方面包括:

  1,双方约定解除中,条件未成就。

  2,并未表示不履行主债务。

  3,并未迟延履行主债务。

  4,迟延履行或其他违约行为并不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利益。

  5,并未发生不可抗力。

  6,虽发生不可抗力,但不影响合同的实现等。程序方面包括:1,迟延履行主债务并不严重影响合同目的时,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没有催告履行。2,迟延行使解除权导致该解除权消灭。3,未履行通知义务等。

  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主张解除后,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的效力。如果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定解除合同条件未成就,解除权已消灭,主张解除的当事人未通知对方,应当裁判合同未被解除,合同关系继续有效,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反之如果解除条件均成立,应裁判解除合同有效,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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