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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9-01

  

  当前取保候审措施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取保候审措施不当。二是取保候审随意性过大。三是因病取保不规范。那么,应采取的对策和建议有哪些呢?具体内容有哪些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当前取保候审措施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取保候审措施不当。对一些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本不应该适用取保候审措施的被告人适用了取保候审或者本应采取强制措施而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如韦某莲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告人韦某莲种植罂粟苗3193株,依法应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且不适用缓刑。属于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情况,不应取保候审。此外,一些累犯也采取了取保候审,而法律规定:累犯不适用缓刑。如古某强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贩卖毒品1.87克,并且是累犯,对社会危害性较大,不宜适用取保候审,但是公安、检察院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二是取保候审随意性过大。表现在对于一案多人的共同犯罪,往往存在着罪刑重的被取保,罪刑轻的反而在押的情况,容易让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产生误解和不满情绪。如陆忠能等22人故意伤害案件。

  三是因病取保不规范。2对严重疾病的界定问题没有严格规定鉴定的方法和部门。办案过程中常常是只要有病,一般疾病便可说成是严重疾病而不予以羁押。四是少数被告人未采取任何措施。容易导致被告人对犯罪无主观认识,社会影响不好。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检察院。

  应采取的对策和建议:

  一是根据犯罪情节,慎用取保候审措施。在适用取保候审措施时,对未成年犯及过失犯等应依法办理,对于故意伤害、抢劫等暴力犯以及有前科的罪犯不予办理。对法定刑在三年以上的被告人及累犯不能取保候审。

  二是建立审前取保候审司法审查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申请人认为决定机关作出的不批准取保候审的决定有错误,可以直接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申请人如对检察院的决定不服,可要求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复核。

  三是加强检法联动,形成畅通的长效机制。建立相互沟通的长效机制,制定具体措施来使法、检两院办理的取保候审人员及时通报公安机关,督促公安机关及时有效执行,加强公、检、法之间联系沟通,保证工作有效开展。四是建立完善监督机制。由公、检、法三部门研讨、制订出一套完整、系统的取保候审监督机制,尽量杜绝执法中出现审批随意、判断失误、执行杂乱的现象。对拟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案件由承办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其他内部监督部门进行审查,主管领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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