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您的位置是: 瑞安律师网>债权债务>正文

财产保全期限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8-23

  在发生民事纠纷,当事人到法院提起诉讼的时候,是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被告进行财产保全的,那么财产保全的期限是多久呢?关于这个问题,小编整理了下面这篇文章,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一、财产保全的概念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二、财产保全的费用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财产保全的条件

  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四、财产保全的期限

  财产保全具体期限为:

  1、银行账号、存款:首次六个月,续冻三个月。

  2、房产、土地:首次二年,续封一年。

  3、股权:首次二年,续冻一年。

  4、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国家股、社会法人股、限售流通股等)首次一年,续冻六个月。

  5、上市公司普通股(流通股)首次二年,续冻一年。

  6、债券:首次一年,续冻六个月。

  7、车辆:无期限限制(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不接受有期限查封)

  8、机器设备、货物:首次一年。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