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调解。交通事故调解有一定的时间要求。需要调解的当事人要在受到责任认定书起十日内向交警部门提出调解请求,交警部门收到请求后要在十日内进行调解。具体的情形有哪些呢?下文为大家详细介绍:
一、 调解期限的开始日期
1、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2、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
3、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
4、如果受伤人员自愿放弃伤残评定的,从收到受伤人员书面证明之日起开始;
5、 对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 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6、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日期从被通知人接到通知的下一日开始计算。规定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下一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期限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以停止业务活动的下班时间为截止时间。
二、调解前要注意什么?
对具备调解开始时间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请求变更调解时间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并另行约定调解时间。
三、不符合调解条件怎么办?
当事人申请超过法定时限或者对检验、鉴定结论、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书》,说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的理由和依据,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