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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规定如何处理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8-0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下面主要为您详细介绍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规定的处理。

  一、被取保候审人的法定义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如果取保候审是由检察院、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二、被取保候审人的酌定义务

  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通信。

  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三、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的后果

  1、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期间的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供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2、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应当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3、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的:暂扣保证金;故意犯罪的,没收保证金;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退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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