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那么,取保候审的方式的是什么?
(一)方式
公检法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而提供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是选择关系,只要二选一即可。
(二)关于保证人
1、保证人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2、保证人义务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关于保证金
1、保证金由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2、保证金的退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