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和询问相关情况后,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当事人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依据《结婚登记条例》第13条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发给当事人离婚证后,自双方签收离婚证之日起,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具体内容,下文为大家详细介绍:
1、办理离婚登记的条件
(1)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5)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半身免冠照片;
(6)当事人持《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2、什么情况下,不能办理离婚登记?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2条的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3、到哪里去办理离婚登记?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0条的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4、申请离婚,需要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的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2)项、第(3)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前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前,最好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注意事项:
(1)拟写好离婚协议书;
(2)控制、调节好自己的心情;
(3)尽量不要让亲友参加登记离婚的过程;
(4)提前摸清办理离婚登记的时间和所带的证件;
(5)对婚姻登记机关有一个正确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