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过失责任就是缔约上过失责任,它与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随着缔约人双方为成立合同互相磋商产生的注意义务,而非合同有效成立所产生的义务)相关,是指缔约人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时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该义务包括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如基于诚实信用而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保护、互相通知等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根据该规定,缔约上过失责任产生的情形主要有三种: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如甲知道乙有转让房地产项目的意图,甲本身不愿意受让,但为了阻止正在与乙商谈转让该项目的丙,却假意与乙进行了长时间的谈判,当丙决定不再受让该项目而受让其他项目时,甲中断了谈判。后来乙以转让给丙低得多的价款将项目转让给他人。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如实向对方陈述财产状况、履约能力、商品的瑕疵等情况,如果隐瞒这些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极有可能使对方订立了违背本意和希望的合同,给对方造成预期损失。因此,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应当如实向对方提供与合同相关的重要事实。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当事人签订合同应当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整个过程中,都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在现实生活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表现多种多样,如: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这就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对于这种情况,相对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由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违背诚实信用的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