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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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仅口头变更,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解答
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你们变更合同采用口头形式,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由于口头形式变更合同举证困难,确定变更事实有一定的难度,容易产生纠纷,交易安全不如书面形式。
但是,举证困难并不等于就不能证实你们劳动合同的的实际情况,若你们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变更合同内容的口头形式虽然缺乏有力的书面证据予以证明,但是,你们在变更合同并履行了,用人单位没有提出任何异议,由此可见,你们公司对变更合同的口头协议在主观上是认同的。因此,不能因为变更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而认定该变更协议无效。而你们口头变更的合同也是存在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