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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人和保护现场如何选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7-04

  保护现场和救助伤者并不冲突嘛。为了救助伤者需要变动现场,交通安全法中也有明确规定: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在救人和保护现场两方面,应该如何选择呢?

  问得好,用一个真实的案例来解释这个问题。

  一辆轿车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突然冲出一个拾荒的老太太到马路中间捡瓶子,轿车刹车不及撞在老太太身上。为了救人,司机将老太太扶上车送到了最近的医院。检查完,老太太没什么事。司机想人没事就好,给上一二百块钱私了就行了。结果老太太的儿子过来后,人也不让出院,还要问司机要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乱七八糟的费用几万块钱。司机一看这不对啊,就报警了。

  你们猜最后这个案例怎么认定的责任?

  轿车的全部责任。

  为什么呢?因为发生事故后两家人商量了半天才报警,等交警赶到现场,现场的血迹、散落物、制动印痕等早就灭失找不到了,一问老太太,老太太说是在路边撞的她,司机除了自己口供再拿不出别的证据,证明是老太太突然冲到马路中间的,所以定了轿车司机的全部责任。

  有的车主可能会问,不对啊,司机拿不出证据证明在马路中间撞的,老太太也拿不出证据证明在马路边上撞的啊,为什么不定一家一半,或者出事故证明呢?

  因为轿车司机是机动车驾驶人,有义务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在交通事故中没有受伤失去行动能力,有能力按照规定保护现场、救助伤者,而老太太作为行人,可以不必学习交通安全法,在交通事故中又受了伤丧失了行动能力,无法保护现场。因此,因证据灭失导致事故成因无法查证的,轿车司机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有的车主又会问了,发生了以上情形应该怎么处理呢?

  我们先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怎么规定的:

  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仔细多读两遍就会发现,保护现场和救助伤者并不冲突嘛。为了救助伤者需要变动现场,交通安全法中也有明确规定: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回到案例中来,正确的方法,是应当这样做!

  (一)立即停车

  (二)迅速报警,视情况拨打120急救电话(救护车其实挺贵的)

  (三)救助伤者时尽量不要碰和现场有关的东西,比如倒地的自行车、行人手里被甩出去的包、手提袋等

  (四)如果伤者伤情严重或其他原因不能乘坐救护车前往医院的,尝试拦截出租车或其他好心人的车辆送往医院。总之,不到万不得已千万不能动自己的车

  (五)如果非要移动现场的话,记得拿手机照相固定。

  再回到现场,司机这样从头处理会好一些:

  一辆轿车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突然冲出一个拾荒的老太太到马路中间捡瓶子,轿车刹车不及撞在老太太身上,轿车司机下车后一看,老太太倒在地上,手里捡垃圾的蛇皮袋子也甩在马路中间,里面的矿泉水瓶子撒了一地。

  轿车司机赶紧问老太太怎么样,老太太说她头疼,轿车司机安慰了一下老太太:“大妈别急,我这就叫救护车”,然后迅速打电话报了交警,又打了120急救电话。

  在等待救护车的时候,迅速拿出手机把自己的轿车,老太太倒地的位置、蛇皮袋子的位置都照了相。为了证明自己的轿车没动过地方,又跑到轿车后面照了一下制动印痕和挡泥板因震动散落下来的泥土。

  然后偷偷的打开录像机、录音笔等工具,将手机拿到手里和老太太说:“大妈,你干嘛呀跑到马路中间来,没看见车啊”,老太太说:“我想捡个瓶子”。

  OK,证据这就算固定全了。

  补充一下,忘了说行车记录仪了。在新的刑事诉讼法颁布后,电子类证据被正式的认可和承认,行车记录仪中的关键证据就能起到保护机动车权益的作用了,和朋友讨论交通事故的时候,我总是和他们说,50万的三者险和行车记录仪,两个必须得有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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