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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办理所需准备哪些材料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6-22

  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和询问相关情况后,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当事人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依据《结婚登记条例》第13条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发给当事人离婚证后,自双方签收离婚证之日起,婚姻关系即告解除。

  离婚的当事人,必须双方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提供下列证件、证明:

  1、当事人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身份证必须在有效期内);

  2、当事人双方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注:当事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中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性别必须一致,不一致的必须到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更正,并在更正处盖章。

  3、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4、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有专用表)。

  5、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登记时,持军人身份证件(军官证或士兵证〈证件必须在有效期内〉)和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离婚证明)。

  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的有效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对符合离婚条件的按程序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发给《离婚证》,当事人自取得《离婚证》之日起,即解除夫妻关系。

  【协议离婚的离婚登记材料】

  当事人协议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申请协议离婚时,应当准备以下的材料:

  (一)户口证明的复印件男女双方各一份,(原件也要带);

  (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男女双方各一份,(原件也要带);

  (三)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都要签名;

  (四)结婚证原件;

  (五)孩子的出生证明复印件一份(原件也要带);

  (六)二寸近期免冠半身照片两张(男女双方都要准备)。

  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有以下几点是需要注意的。找法小编就带您了解一下:

  1、办理离婚登记,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场。

  2、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和两张二寸同版近期半身免冠单人证件照片。当事人无法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当事人出具的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

  3、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4、现役军人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军人身份证件、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同意离婚的证明、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和两张二寸同版近期半身免冠单人证件照片。现役军人无法提交身份证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当事人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

  5、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一本结婚证遗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

  两本结婚证都遗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者结婚登记记录证明办理离婚登记。

  两本结婚证都遗失,无档可查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户口簿上夫妻关系的记载、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或者公证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公证书办理离婚登记。

  当事人应当对结婚证遗失情况做出书面说明,书面说明存档。

  结婚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与户口本、身份证不一致的,当事人应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书面说明存档。

  7、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者剥夺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和婚姻登记机关各保存一份,婚姻登记机关不得在当事人离婚协议书上加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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