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您的位置是: 瑞安律师网>合同纠纷>正文

要约如何发出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5-31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那么关于要约的内容,还有哪些呢?小编为你介绍。

  一、要约的成立条件

  1. 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

  2. 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3. 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

  4. 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

  5. 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6. 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

  二、注意事项

  1. 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意思表示,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应当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我国《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能力人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某种行为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发出欲订立合同的要约,不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效果。

  2. 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订约意图要在要约中明确和充分表达。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中必须表明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 必须向希望与之缔约合同的受约人发出。要约原则上是向特定的相对人来说的,但也有向不特定人发出的,此时应具有以下两个条件:一、明示要约而非要约邀请;二、明确承担向多人发送要约的责任,要约人发出要约后,须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做出承诺以后履行合同的能力。

  4. 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内容必须具体。要约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要约内容须明确,具备使受要约人理解要约人的真实意思,否则无法承诺。

  5. 须送达到受要约人,对缔约双方产生实际拘束力,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