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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预约合同的法律性质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5-31

  交易实践和审判实践中,预约与本约的关系经常被混淆,对于预约合同的法律性质,争议颇大。关于预约与本约的关系或者预约合同的性质问题,基本存在四种观点。

  1、前契约说

  该观点认为,预约处于本约成立前的前契约阶段,是本约成立的其中一个过程,因此不构成合同。

  2、从合同说

  该观点认为,预约是本约之铺垫,本约的成立不以预约的存在为条件,故预约是本约的从合同。

  3、附停止条件本约说

  该观点认为,预约实质为附停止条件的本约。如预约中规定以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为签订本约的条件,条件成就时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

  4、独立契约说

  该观点认为,预约为独立的合同,其既有预设的本约合同中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有预约合同本身中的标的即双方负有订立本约合同的权利义务。其于合同法虽系无名合同,但完全符合合同法的规范并受其调整,故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均为各具效力之独立契约。

  综观四种观点,我们认为,预约与本约之间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两者之间是手段和目的之关系。预约的目的在于订立本约,预约的标的需是在一定期限内签订本约,履行预约合同的结果是订立本约合同,因此我们认为是独立契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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