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您的位置是: 瑞安律师网>刑事辩护>正文

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5-04

  罚金和没收财产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两种财产刑。根据刑法规定,对财产性或者经济性犯罪,一般都应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刑法第36条第一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应当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这样,就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当财产不足等情况出现时,应当先执行财产性刑罚还是先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的这个问题,我国刑法第36条第2款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在刑事案件中,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总的来说应当优先于执行对犯罪分子判处的财产刑。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犯罪分子被判处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被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的,只要犯罪分子的财产不足以同时全部支付赔偿经济损失和罚金,就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是被判处没收财产,同时被判处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不论其财产多少,都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不论何种情况,都意味着先满足民事赔偿判决,在执行了民事赔偿以后还有可执行财产的,再对犯罪分子执行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规定在处理民事赔偿与执行财产刑的关系时采用民事优先的原则,加强了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保护,突出了我国刑法打击犯罪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民。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