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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合同应如何审查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4-13

  地方政府应如何审查招商引资合同?地方政府作为区域投资环境的营造者,招商引资的组织者和项目合作的主导者,在直接介入项目的谈判和协议的签订时,合同或协议的合法性审查及风险评估就显得十分重要。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当前,地方政府作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主导性力量,将吸引和利用辖区外资金和技术来发展本地经济,以期推动地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作为一项主要职能来履行。招商引资中的项目谈判过程是博弈的过程,是双方或多方谋求利益最大化的较量或比较优势的竞争过程,而合同或协议的签署过程则是彼此退让、相互妥协的过程。地方政府作为区域投资环境的营造者,招商引资的组织者和项目合作的主导者,在直接介入项目的谈判和协议的签订时,合同或协议的合法性审查及风险评估就显得十分重要。

  一、应对招商引资对象和项目进行充分的考察和审查

  要了解企业真实经济效益、履行合同、协议的情况,必要时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要核实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确认其投资意向和投资能力。要对项目的资金、项目完成验收、投资周期、投资收益、财政增收、吸收就业等进行评估。特别是对政府给予财税、土地等政策优惠的项目要进行延伸审查,对各方所作承诺,所列条件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监督,督促各方按照合法程序进行谈判和合作,防止招商对象虚构项目进行欺诈,骗取政策性返(退)税款或收费,造成不必要的税费流失。

  二、要谨防订立的协议中权利与义务严重失衡

  招商引资协议是合作各方协商一致的产物,是确定各方在合作中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并承担什么样义务的法律文件。因此,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必须对等,或者叫责权利相一致,否则就是不平等条约;确定权利义务是否失衡的标准,就是享有多大的权利就要承担多大的义务,一方享有的权利即是对方应承担的义务,权利义务间不可须臾分离、不可分割且除特别约定外,义务一般不可转让由第三方代为履行。

  三、财税优惠政策要符合国家政策导向

  在招商中制定税收优惠政策,要符合国家的税收政策导向,不可偏废国家规定的权限、程序、范围和时限而特立独行;要考虑招商引资成本与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对等,尽可能用法定优惠替代行政优惠,坚决摒弃违反法律政策的非理性招商。对于因国家宏观调控和法律实施致使地方优惠政策无效给投资方造成利益损失的,要妥善处理,给予适当补偿。

  四、政府不能为项目建设提供保证或担保

  根据《担保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在经济往来中为他人提供担保保证,提供担保的一般为无效担保。但担保无效并不等于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债权人无过错,担保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不超过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50%。但地方政府可以出资或集中一些包括土地、矿产、林木等在内的有效资产成立投资公司或资产公司作为平台,以公司的名义为招商引资、银行或金融机构借贷或融资作担保,或以融资平台与招商对象进行对接,来完成项目落地的市场运作。

  五、招商合同中关于项目建议用地条款的法律问题

  在招商引资合同或协议的项目建设用地条款的约定上,必须按照《土地法》、《行政许可法》、《招投标法》规定的主体、条件、程序执行,通过招标、拍卖等法定形式进行许可,以竞拍的方式对国有土地以及集体土地进行处理,以避免因合同约定履行方式不合法而导致合同无效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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