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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审判监督程序指什么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2-14

  刑事诉讼的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职权提起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一种诉讼程序。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职权提起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一种诉讼程序。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主要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人民法院、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和检查工作时发现的错误裁判;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纠正错案的议案;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介、人民群众等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的质疑、意见和情况反映等,申诉是其中最主要的形式。

  1、申诉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者检察院提出重新处理请求的诉讼活动。申诉提出后,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特别关注:

  (1)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

  (2)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十条)

  2、人民法院对申诉的审查处理

  (1)各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的申诉,应当进行登记并认真审查处理。人民法院经审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诉,按来信、来访处理。

  (2)受理、审查申诉一般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进行。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如果没有经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交该人民法院审查,并告知申诉人;如果属于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已经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仍坚持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审查,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3)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上级人民法院直接处理的申诉和转交下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应当立申诉卷。

  (4)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本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判的申诉,可以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后,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定。

  (5)对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或者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逐级上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定。

  (6)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由院长提请审判委员决定重新审判;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诉,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

  特别关注: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7)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的,应当予以驳回。经两级人民法院处理后又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受理。

  特别关注: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

  3、检察院对申诉的审查处理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向检察院申诉的,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分别处理,依法审查,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诉人。经审查,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飞裁定确有错误,具有《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4、申诉的理由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如果认为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应当作出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的决定。

  2、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特别关注:对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是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的案件,可以提审。

  3、最高检察院和其他上级检察院

  最高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1、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

  2、原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3、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影响了对案件的正确裁判。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

  四、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有决定再审、指令再审、决定提审和提出抗诉。

  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具体程序是:

  1、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提出抗诉的,由控告申诉部门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决定。检察院决定抗诉后,由审查起诉部门出庭支持抗诉。

  2、最高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上级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指令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3、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应当将抗诉书副本报送上一级检察院。

  4、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确有错误的,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一审程序审判的,同级检察院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二审程序审判的,上一级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并将指令再审的决定书抄送抗诉的检察院。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决定。

  特别关注:人民法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外,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五、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

  (一)对再审案件的审查

  1、审查及处理

  人民法院在收到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书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决定退回检察院;

  (2)按照抗诉书提供的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住址无法找到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提出抗诉的检察院协助查找;经协助查找后仍无法找到的,决定退回检察院;

  (3)抗诉书没有写明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准确住址的,应当要求检察院在7日内补充,经补充后仍不明确或逾期不补的,裁定维持原判;

  (4)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提出抗诉,但抗诉书未附有新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补充;经补充后仍不完备或逾期不补的,裁定维持原判。

  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提出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新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未附有证据线索的,应当在7日内补充;经补充后仍不完备或逾期不补的,应当决定不予受理。

  2、开庭审理的情形

  下列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1)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

  (2)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

  (3)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4)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

  (5)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

  下列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

  (2)1979年《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裁判的;

  (3)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

  (4)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但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征得检察院的同意;

  (5)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按“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7日以前通知检察院”的规定,经两次通知,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

  (二)开庭审判前的准备工作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2)将再审决定书、申诉书副本,送达同级检察院,并通知其查阅案卷和准备出庭;

  (3)将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副本至迟开庭30日以前送达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告知其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依法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4)至迟开庭15日以前,重大、疑难案件至迟开庭60日前,通知辩护人查阅案卷和准备出庭;

  (5)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7日以前通知检察院;

  (6)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7日以前送达;

  (7)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7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0日前通知检察院、当事人或者辩护人查阅、复制双方提交新证据目录及新证据复印件、照片。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15日前通知控辩双方查阅、复制人民法院调取的新证据目录及新证据复印件、照片等证据。控辩双方收到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后,人民法院通知开庭之日前,可以提交新的证据。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受理抗诉后,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正在服刑的,人民法院根据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以及提押票等文书办理提押;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押,再审可能改判宣告无罪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裁决后,可以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不在押,确有必要采取强制措施并符合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裁决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三)法庭审判程序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参与过本案第一审、第二审、复核程序审判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再审程序的审判。

  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审理再审案件还应遵守以下程序:

  1、开庭

  合议庭应当核实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何时因何案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在服刑中有无重新犯罪,有无减刑、假释,何时刑满释放等情形。

  开庭审理前,到达开庭地点后,合议庭应当查明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基本情况,告知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享有辩护权和最后陈述权,制作笔录后,分别由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签名。

  开庭审理时,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并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2、法庭调查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宣读再审决定书。根据检察院提出抗诉进行再审的,由公诉人宣读抗诉书。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的,由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及其辩护人陈述申诉理由。

  控辩双方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分别进行陈述。合议庭对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归纳,予以确认。

  特别关注:开庭后,除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有利的外,人民法院不再接纳新证据。在审判长主持下,控辩双方对提出的新证据或者有异议的原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进行质证。

  3、法庭辩论

  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的,先由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然后由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言。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的,先由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发言,然后由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先由公诉人发言,然后由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既有申诉又有抗诉的,先由公诉人发言,后由申诉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发言或者发表辩护意见,然后由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发言或者发表辩护意见。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互相辩论。

  4、评议和宣判

  合议庭根据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和辩论情况,可以当庭宣布认证结果。

  特别关注: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刑事自诉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判决、裁定;附带民事部分可以调解结案。

  六、重新审判后的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必须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直接改判后,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应当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原判决、裁定没有分别定罪量刑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重新定罪量刑,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四)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再审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特别关注:

  1、除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的,不得加重未出庭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

  2、人民法院审理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对检察院接到出庭通知后未出庭的,应当裁定按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诉讼参与人。

  3、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收到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后下落不明或者收到抗诉书后未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到案后,恢复审理;如果超过2年仍查无下落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七、审判期限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上述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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