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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如何提审犯罪嫌疑人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2-14

  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审查起诉阶段的提审将决定自己是否达到起诉条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等关乎定罪量刑的问题,因此,有必要予以重视。兵法有云,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本文就从认识公诉环节如何提审犯罪嫌疑人的角度展开评述。

  一、提审的准备

  审查案件材料是审查起诉阶段提审的前提,在审查完案件材料后,审讯人员对案件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经有了初步判断,并且针对审查中发现的疑点、犯罪嫌疑人供述存在的矛盾、漏洞拟定审讯提纲。针对不同的案件,对材料有不同的审查内容:

  第一类是单独犯罪案件,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如果不认罪的,审查犯罪嫌疑人前后供述之间的矛盾,是认罪后翻供还是从头到尾拒不认罪。

  第二类是共同犯罪案件,审查同一犯罪事实不同犯罪嫌疑人之间的相同供述与不同供述。如果是相同的供认犯罪事实的供述,就要进一步审查相同供述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均自愿作出的;如果是相同的否认犯罪事实的供述,就要进一步审查是否存在串供,是从头到尾均否认还是从某次笔录开始翻供?是同一时间翻供还是不同时间翻供?再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分析比较,判断是否客观、可信。

  二、提审的策略

  提审中针对不同的犯罪嫌疑人采用不同的策略:

  第一类是认罪悔罪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直接式”讯问。此类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提审中一般会让其自行供述基本犯罪事实,而后,检察官直接针对审查案件材料过程中存在疑点进行追问。

  第二类是对态度不明朗的犯罪嫌疑人,采取“教导策略式”讯问。此类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既不会明确地拒绝否认,也不会直接承认。检察官会针对审查材料中取得的有力证据深入了解案情,讯问时先旁敲侧击,一旦获得有利信息,立即追问,以攻克犯罪嫌疑人的饶幸心理。

  第三类是对翻供的犯罪嫌疑人,采取“以静制动”讯问。检察官会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翻供理由、辩解是否合理作出具体分析。让犯罪嫌疑人尽情表达辩解理由,说得越细出现矛盾的地方就越多,从而揭穿虚假辩解。

  第四类是拒不认罪的犯罪嫌疑人,采取“交谈式”讯问。检察官会与犯罪嫌疑人心平气和地谈案件情况,再旁敲侧击地点明案件的某些细节,让嫌疑人在“无意”的交谈中供述出案件事实。

  三、提审的误区

  审查起诉中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常见误区有:

  1、用侦查阶段的思路讯问犯罪嫌疑人。例如直接照搬侦查阶段的笔录,从而导致原本就漏网的案件事实或证据材料继续漏网;有的只重视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对其辩解一律予以斥责,导致出庭公诉后漏洞百出。

  2、讯问流于形式。部分检察人员有一种偏见,认为讯问是侦查机关的事,把精力放在出庭公诉的辩论上,讯问内容过于简单,关键情节没有问到位,导致庭审举证处于被动。

  3、讯问方法不当。某些公诉人员提审前准备不成分,对于证据有争议的案件缺少讯问技巧,暴露了讯问的目的,从而引起犯罪嫌疑人的警觉,增加了办案的难度。

  4、讯问范围疏忽。例如只针对案件实体情况进行讯问,从而忽略了程序性方面的问题。

  鉴于笔者非检察机关出身,本文只是通过笔者日常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并结合理论材料、向检察机关业务部门讨教而得出的思想火花,与读者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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