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您的位置是: 瑞安律师网>刑事辩护>正文

补充侦查的种类、规定、期限与次数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2-21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案子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重新打回公安进行的才算补充侦查。下文为您详细介绍补充侦查的种类、规定、期限与次数。

  一、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

  1、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对于不批准逮捕的,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1、原因

  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

  2、主体与方式

  公安侦查的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由检察院自行侦查。

  检察院自侦的案件: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应退回本院侦查部门补充侦查;必要时也可以自行侦查,可以要求侦查部门予以协助。

  3、次数与期限

  两次,一次一个月。

  4、后果

  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可以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处理;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应当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处理。

  5、期限的计算

  重新计算。

  三、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

  1、原因

  检察院向法院申请补充侦查的理由: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法院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2、主体与方式

  只能由检察院自行侦查。

  3、次数与期限

  两次,一次一个月。

  4、后果

  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经法庭通知,检察院未将案件移送法院,且未说明原因的,法院可以决定按检察院撤诉处理。

  5、期限的计算

  重新计算。

  四、特殊情形:改变管辖后的退回补充侦查

  1、如何退回

  可以通过原受理案件的检察院退回原侦查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2、退回的次数

  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两次。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