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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被告下落不明怎么处理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2-16

  在日益增多的离婚案件中,被告下落不明情形的存在,使得法官无法与当事人接触,也就难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一旦处理不慎会导致矛盾更加突出。那么离婚诉讼中被告下落不明怎么办呢?下面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管辖权的确定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方提起离婚,只要被告下落不明,就可在原告所在地提起离婚之诉。

  但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界定,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所采取的证明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一方亲戚或双方亲戚,包括父母所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

  2、原、被告所居住的村委会或居委会所出具的证明;

  3、地方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被告单位出具的证明。对派出所和村(居)委会的证明,因基层组织与被告的居住、生活最为紧密,有能力获知被告的去向,且无个人情感因素,对其证明的效力,可以相信。

  二、应诉材料的送达

  由于离婚案件的被告下落不明,正常采取的方式只有公告送达。

  离婚案件公告送达的方式,通常采取的是当地张贴公告和报纸公告。当地张贴公告的优点是:

  1、当地知道被告下落的群众,可以及时通知被告;

  2、原告的离婚诉讼可以在群众中引起反响,法官可能接收到有利于被告的信息,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判决;

  3、当地张贴公告能够减少时间,减少程序,节省资源。

  但对于下落不明一方是外地人的,通过报纸公告和当地张贴公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更有利于保护被告的权利。

  三、案件的判决

  《婚姻法》准予离婚所确定的原则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配偶的一方应当知道另一方的去向,如果不让对方知道自己在何处,夫妻之间的各项义务也就无法履行,夫妻关系形同虚设,更谈不上有何夫妻感情。故而该类案件只要能确定被告下落不明时间在一年以上,应当准予离婚。如果下落不明的一方是外地人,经邮寄户籍所在地亦无人接收的,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因为户籍登记中有很多“空挂户”,仅依据户籍登记确定公告送达,很可能会导致当事人失去举证的权利。因此对该类案件第一次诉讼,判决不准离婚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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