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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轻易判决准予离婚的条件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2-16

  马克思曾说过,法院判决的离婚只能是婚姻内部崩溃的记录。我们既不能用法律手段强制地解除感情尚未破裂的婚姻关系,也不能用法律手段强制地维持感情确已破裂的婚姻关系。

  经历过诉讼,尤其是经历过离婚诉讼的人可能都知道,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会按法律规定先行调解。若一方坚持不同意离婚,若无法定情形,法院一般会判决不准予离婚。

  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可能有人会提出来:“我的情况,和法条规定的情形一模一样,为什么法院还是判决不准予离婚?”这里就需要详细解释一下以上条款的具体含义了。

  (一)要达到“重婚”标准,必须同时满足:①一方有配偶,或明知对方有配偶,仍与其结婚;②行为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街坊邻居都认为他们是夫妻或对外以夫妻相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生活中类似的情况比较多见,但要达到法定条件,必须满足:①有比较固定的住所;②保持稳定的性关系;③持续较长时间共同生活;④不以夫妻名义。这也是为什么偶尔的“出轨”一般不被认定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原因。

  (二)“家庭暴力”,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夫妻之间的一般地争吵甚至动手,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家庭暴力。虐待,是指故意折磨、摧残家庭成员,使其在肉体上或精神上蒙受侵害。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赡养、扶养义务者拒绝抚养、赡养、照顾,情节较为严重的行为。

  (三)“赌博、吸毒恶习屡教不改”必须达到一定程度,一般最好能提供经过有关机关、单位教育、戒毒所强制戒毒的证据。

  (四)“分居”的原因必须是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居,若因工作或其他原因分居,即使满2年也不能满足法定离婚条件;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笔者曾专门写过一篇《如何在法律意义上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文章,在这里不再赘述。

  即使满足以上条件之一,法院也会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才能判决离婚。若不满足以上条件,法院一般会判决不准予离婚。

  法院对离婚案件的调解,是为了尽量消除夫妻双方的矛盾,促进相互的沟通,使双方重归于好或避免矛盾激化、顺利达成离婚目的。有的当事人并非真想离婚,向法院起诉可能只是一时地怨恨,为了争一口气;还有的当事人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方面无法达成一致,经过法院采用一系列调解手段,尽量解决双方矛盾,避免矛盾激化。最重要的一点,解调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父母离婚,受伤害最大的莫过于孩子,通过法院适当方法调解,能使离婚对孩子的影响降到最低,避免对孩子身心健康造成太大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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