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现代许多夫妻为了保障自己权益而签订财产协议,有些约定即使签字也不一定有效。其中有三类效力受限,哪三类?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1、三类效力受限的婚内财产协议
(1)免除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现实中,有的夫妻在拟订婚内财产协议时,由于其中一方不愿要孩子,就想协议约定谁要孩子谁就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然而,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也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不得因任何事由免除。此类约定的效力,不是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起抚育孩子的重担时,另一方显然负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免除夫妻间扶助义务
在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意味着任何一方可以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3)对外债务由一方承担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夫妻间有此约定时,这类约定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财产协议在离婚时有效吗?
(1)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离婚时该约定有效。
(2)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3)也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4)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财产协议必须公证才有效吗?
(1)公证不是财产协议生效的必经程序;
(2)只要是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达成一致意见即可,但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协议中可以有没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见证人,但这也不是协议生效的必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