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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2016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21

  随着经济水平的增长,汽车的使用率越来越高,包括私家车、挂车、工程车等等,伴随着汽车数量增长的是交通事故的增多,那么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如何处理,会涉及到哪些赔偿呢?下文为大家详细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规定,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赔偿项目有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因伤致残的,需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当事人死亡的,除了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财产损失。

  那么上面这些费用具体应当如何计算呢?现在我给大家举例说明一下。

  2015年1月1日,王某某在准旗驾驶小型客车将刘某某撞伤,刘某某在准格尔旗中心医院住院治疗50天,花费医疗费50000元。2015年6月1日,经准格尔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构成十级伤残,需后续治疗费10000元,无护理依赖。此次事故经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准格尔旗大队认定王某某负全部责任。刘某某从事道路运输业,无固定收入,其住院期间的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另刘某某30岁,婚后育有一女,现年3周岁,在薛家湾镇白云小区居住,父母均为50岁。根据这个案例,结合《2015年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我们来计算一下刘某某获得赔偿的项目及数额:

  一、医疗费:50000元(该费用为医疗机构出具的正规票据,包括门诊费及住院费,且与此次交通事故相关)。

  二、后续治疗费:10000元(该费用有正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如果没有也可以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50天,参照2015年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的标准计算为50天×100元/天=5000元。

  四、营养费:因无医嘱且无鉴定结论证明需要加强营养,所以不予计算,如果存在上述情况,则计算方法同上。

  五、误工费:因其构成十级伤残,需按照其收入情况,计算至伤残鉴定结论的前一日,但其无固定收入,则参照自治区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本案中刘某某为道路运输业从业者,其误工时间计算至2015年5与31日,共计152天,其误工损失为62654元÷365天×152天=26091.5元。

  六、护理费:本案中刘某某无护理依赖,仅住院期间存在护理费,且其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该费用参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平均工资标准计算40251元÷365天×50天=5513.8元。

  七、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的伤残等级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照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本案刘某某为十级伤残,其赔偿数额为28350元×20年×10%=56700元

  死亡赔偿金参照上述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刘某某的女儿为被扶养人,其生活费城镇居民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至18周岁,20885元×(18-3)年×10%÷2人(抚养人有两个)=15663.75元。

  注: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牧区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当事人因伤残需要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按照国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本案中未涉及残疾辅助器具费,因此不予计算。

  十、精神损害抚慰金:当事人身体因伤致残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30000元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并依据相应伤残等级,按照每个级差10%递减计算,结合本案来看,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0000元×10%=3000元。

  十一、财产损失:交通事故所致的财产损失,按照其实际减少的价值、修复费用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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