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故意杀人罪的中的人是指他人的生命。
在我国,自杀行为不是犯罪。胎儿和尸体均不属于故意杀人罪构成的行为对像。毁坏尸体的行为,也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可以构成侮辱尸体罪。但是,误以尸体为活人而加以杀害的,属于对象不能犯的未遂。溺婴是一种故意杀人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杀人行为的行为方式一般表现为作为,有时也表现为不作为。不作为杀人方式以行为人对防止被害人的死亡负有特定义务为前提。这种责任或义务的形成,主要是基于身份、职务或者先前行为。
(3)杀人的手段有多种,但如果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危险方法杀人的,应如何定罪,主要是看这些方法是否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2.在认定本罪(及故意伤害罪)时应注意刑法分则其他条文中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处理的规。具体的规定有:
(1)第238条:非法拘禁罪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
(2)第497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因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而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
(3)第248条:虐待被监管人员罪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
(4)第289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
(5)第292条:聚众斗殴罪致人重伤、死亡的;
(6)第333条: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对他人造成伤害的。
3.对自行为的处理。
(1)组织、策刬、煽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人员自杀、自残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2)相约自杀的处理。如果相约双方都亡,不存在刑事责仼问题;相约各方各自实施自杀,其中一方死亡,另一方未死,未死一方也不负刑事责任;相约自杀,由其中一方杀死对方,继而自杀未成或者放弃自杀的,应定为故意杀人罪。
引起他人自杀的处理。
(1)正当行为引起他人自杀,不存在刑事责任问题。
(2)错误行为或者轻微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也不成立犯罪。
(3)严重违法行为引起他自杀死的,将严重违法行为与引起他人自杀的后果进行综合评价,达到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就追究刑事责任。
(4)犯罪行为引起他人自杀死亡,但对自杀死亡结果不具有故意时,应按先前的犯罪行为定罪并从重处罚。如强奸导致被害人自杀的,只能认定为强奸罪,自杀的后果作为量刑的情节。
受托杀人的处理。
对本人生命的承诺不能阻却受托杀人者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