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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划分共同犯罪的种类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9-21

  共同犯罪的分类有很多种,可以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进行分类,目前我国刑法是根据四个标准对共同犯罪进行了分类。下文为大家详细介绍:

  共同犯罪的分类

  (一)根据公共犯罪构成所需人数可以分为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

  任意共犯: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所谓“任意”,是指法律对犯罪主体的数量没有特别限制。也就是说从法律规定来看,实行这样的犯罪,其犯罪主体是单个的还是2人以上的,没有特别的限制,是随便的或任意的。如抢劫、强奸、杀人、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绑架、诈骗、盗窃、抢夺等罪的共同犯罪均属于任意的共犯。

  必要共犯: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该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主要是包括聚众性犯罪。如《刑法》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第317条聚众劫狱罪等)、集团性犯罪;《刑法》第294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317条组织越狱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必要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1、对向性共同犯罪,指基于二人以上的互相对向行为构成的犯罪。在这种犯罪中,缺少另一方的行为,该种犯罪就不能成立。

  特点:①触犯的罪名可能不同(如行贿罪、受贿罪等),也可能相同(如重婚罪)。②各自实施自己的犯罪行为,如行贿罪和受贿罪中就是一个送,一个收。③双方的对向行为互相依存而成立,如受贿行为以存在行贿行为条件始能发生。④一方构成犯罪,一方可能不构成犯罪。如甲、乙、丙每人向丁行贿3000元,丁共受贿9000元。甲、乙、丙均不构成行贿罪,但丁构成受贿罪。这种情况虽然仍称为必要的共同犯罪,但用语确实值得研究。

  2、聚合性共同犯罪,指以向着同一目标的多数人的共同行为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如武装叛乱、暴乱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属之。

  特点:①人数较多;②参与犯罪者的行为方向相同;③参与的程度和形态可能不同,有的参与组织、策划或指挥,有的只是参与实施犯罪活动。

  3、集团性共同犯罪,指以组织、领导或参加某种犯罪集团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如我国刑法第120条第1款规定的“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第294条第1款规定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等属之。对必要的共同犯罪,根据刑法分则规定的有关犯罪的条文处理,不必适用刑法总则规定的共同犯罪的条款。

  (二)根据通谋的时间,即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可以分为事先共犯与事中共犯(承继共犯)

  事先共犯:是指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在着手实行之前就预谋共同犯罪或形成共犯故意的,属于事先共犯。

  事中共犯(承继共犯):是指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后才形成共犯故意的。

  承继的共犯成立的时间必须是在着手后既遂前。既遂后加入不构成继承的共犯,属于窝藏、包庇类的犯罪。但是,多环节犯罪以及继续犯例外。

  (三)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特定的分工可以分为简单共犯与复杂共犯

  简单共犯:亦称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实行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共犯人都是实行犯,不存在组织犯、帮助犯、教唆犯问题。

  复杂共犯: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犯罪分工的共同犯罪,不仅存在直接着手实施共犯行为的实行犯,还有组织仅存在直接着手实施共犯行为的实行犯,还有组织犯或教唆犯或帮助犯的分工。

  (四)根据有无组织形式可以分为一般共犯与特殊共犯

  一般共犯:是指没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共犯人是为实施某种犯罪而临时结合,一旦犯罪完成,这种结合便不复存在。

  特殊共犯:亦称有组织的共同犯罪、集团性共犯,通称犯罪集团,是《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犯罪集团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1、人数较多。即三人以上,二人不足以成为集团。

  2、较为固定。表现为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固定或者基本固定;集团成员以首要分子为核心结合得比较紧密;实施一次或数次犯罪后,其组织形式往往继续存在。

  3、目的明确。犯罪集团的形成是为了反复多次实施一种或者数种犯罪行为。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共犯的分类形式是根据不同标准进行分类的,某一共同犯罪,完全可能属于多种形式的共犯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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