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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区分片面共犯、胁从犯和从犯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9-21

  根据我国刑法总论,片面共犯只是刑法学理论上的一个术语,而胁从犯和从犯是刑法上规定犯罪类型。那么片面共犯、胁从犯和从犯怎样区分?我国刑法又是怎样认定片面共犯、胁从犯和从犯的?下文为大家详细介绍:

  片面共犯、胁从犯和从犯怎样区分?

  (一)片面共犯,指的是一方有意帮助另一方进行故意犯罪,而另一方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在他人的帮助下完成的。

  刑法第25条第一款规定了共同犯罪的定义: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个定义为刑事司法实践中界定共同犯罪成立与否提供了依据。而所谓的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行为人通过意思的传递、反馈而形成的,明知自己是和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并且明知共同的犯罪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和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但是,在实践中经常出现的一种情形是:参与犯罪的人中一方有同他人实施犯罪的故意,暗中配合他人实行犯罪,而另一方却不知道有人配合自己实施犯罪,因而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情况。此即片面共同犯罪。

  (二)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胁从犯是我国刑法的独特体例。它有两个特征:一是在主观上行为人虽然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共同犯罪行为,但从其内心而言,行为人本不愿意或不完全愿意参与共同犯罪,只是由于受到他人的暴力威胁才参加了共同犯罪。二是在客观上行为人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的实施,但是其犯罪行为显得比较消极,缺乏积极主动精神。

  胁从犯的本质特征在于参加共同犯罪是违背其意志的,也就是说其本身没有犯罪的故意,其参加犯罪是在他人的精神强制比如威胁、揭发隐私等情形下不自愿的作出的。

  以下几种情景下不宜认定为胁从犯:

  1、行为人身体受外力强制完全失去意志自由的情况下的行为,其行为不能表达其主观意志,不可能具有罪过,不构成犯罪,也就无胁从犯之说;

  2、对于先是被迫参加,而后来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实施犯罪的,不宜定胁从犯;

  3、被诱骗参加共同犯罪的人,不宜定胁从犯。

  (三)从犯,指在共同犯罪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这就是我国刑法关于从犯的法定概念。从犯,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看,从属于主犯;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看,起次要或辅助作用。

  认定从犯,要从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实际参加的程度、具体罪行的大小、对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等方面,去具体分析判断,看其在共同犯罪中是否起次要的作用或者辅助作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通常是指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行为,但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在犯罪集团中,听命于首要分子,参与了某些犯罪活动,或者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参与实施了一部分犯罪活动,但不起主要作用的,一般属于从犯,例如参与盗窃时望风放哨。一般来说,次要的实行犯罪行较轻、情节不严重,没有直接造成严重后果。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一般是指为共同犯罪行为事先提供方便、创造有利条件、排除障碍等。例如,提供犯罪工具。

  综上所述,片面共犯只是刑法学理论上的一个术语,而胁从犯和从犯是刑法上规定犯罪类型。对于有意帮助他人实施犯罪的一方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被帮助方应当以单独犯罪认定,也就是说对于被帮助方不存在是主犯、从犯还是胁从犯、教唆犯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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