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所提交的材料,哪些材料需要归档处理呢?本网小编在下文为您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1、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归档的材料包括哪些?
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含复婚、补办结婚登记)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2)《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或者《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
(3)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出国人员、华侨以及外国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各种证明材料(含翻译材料);
(4)当事人身份证件(从《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复印件;
(5)其他有关材料。
以上(5)中的“其他有关材料”包括有特殊情况的当事人提供的补充材料,如为聋哑人办理结婚登记时证明人询问后写成的书面说明等材料。
2、办理离婚登记应当归档的材料包括哪些?
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离婚登记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1)《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2)《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3)当事人结婚证复印件;
(4)当事人离婚协议书;
(5)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6)其他有关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将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归档。
3、办理撤销婚姻应当归档的材料包括哪些?
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办理撤销婚姻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1)婚姻登记机关关于撤销婚姻的决定;
(2)《撤销婚姻申请书》;
(3)当事人的结婚证原件;
(4)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人民法院做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5)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6)其他有关材料。
《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证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以规章的形式第一次明确了“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为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人民法院做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4、补发结婚证的档案是否应当与结婚登记档案一起归为结婚登记类档案?
补发结婚证的档案与结婚登记档案是相并列的一类档案。
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9条的规定,“婚姻登记档案按照年度婚姻登记性质分类。婚姻登记性质分为结婚登记类、撤销婚姻类、离婚登记类和补发婚姻登记证类四类”。因此,补发结婚证的档案应当属于“补发婚姻登记证类”档案,“补发婚姻登记证类”档案与“结婚登记类”档案是相并列的一类婚姻档案,婚姻登记机关不能将补发结婚证的档案归为结婚登记类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