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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的司法解释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6-24

  摘要: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同居关系案件,除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以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下面,本编为您详细介绍解除同居关系的司法解释。

  同居关系财产和子女抚养纠纷可起诉

  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二)作出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同居关系案件,除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以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于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

  解释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解除这一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当然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同居关系;至于男女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因这种关系不是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当事人如果起诉仅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如果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提起诉讼的,属于法律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平等地保护子女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解释还对审理无效婚姻案件的情况进一步予以明确。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就同一分别受理了请求宣告婚姻无效和请求离婚的不同案件时,应当先对无效婚姻案件进行审理,而离婚案件的审理则应当在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另外,司法解释规定,无效婚姻关系当事人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相关法律知识:

  怎样起诉解除同居关系

  解除同居关系,对方要求赔偿5万元才肯解除,怎么办呢?是否可以起诉解除同居关系,怎样起诉?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法律咨询:

  我今年36岁,三年前妻子因重病去世。去年经人介绍,我与离异的王姓女子相识并共同生活。经近一年时间的同居,我觉得两人性格不合,遂提出分手,但遭到王某反对。王某要我补偿她5万元才同意分手,可我不愿意出这笔钱。请问,如果王某不同意关系,我是否可以到法院起诉,由法院判令解除?

  律师解答:

  你与王某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想分手,你只要不再与王某继续共同生活,同居关系即自行解除。由于你不愿拿出5万元“分手费”给王某,又担心她纠缠不休,于是想通过起诉这条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但该途径并非任何情况下都适用。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或者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由此可见,法院对同居关系的司法介入,其目的在于:一是遏制破坏婚姻的行为;二是解决因同居导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而不在于解除同居关系本身。由于你与王某不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故单纯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如果你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纠纷而起诉,法院虽然予以受理,但只会就财产分割纠纷进行审判,而不涉及同居关系。

  另外,王某要求你补偿她5万元没有法律根据。恋爱、同居是为了培养感情,增进彼此的了解和信任,进而步入婚姻殿堂。若未能结婚,任何一方都无须为对方在感情及精神上的失落或伤害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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