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头顶上的广告招牌醒目又亮眼,但是要是广告牌掉下来,你撞上了,也撞伤了,造成了人身损害。这事情该怎么处理呢?下面,本编为您详细介绍一则案件的情况。
梁某骑摩托车时被飘落的黄色横幅绊倒,造成车翻人伤的交通事故。为讨损失,他将广告的悬挂者和受益人一起告上了法庭。1月19日,经广西横县人民法院调解,广告的悬挂者李某、受益人梁某共同连带赔偿受害者滕某医药费、后续治疗费1.5万元。
2005年8月28日,梁某为其开办的横县某通讯服务部做户外广告宣传,并委托李某开办的横县某广告部代为制作悬挂,双方未约定在乡镇级的广告业务的广告拆除时间。2005年9月24日上午8时左右,滕某驾驶自有的桂F22631两轮摩托车沿县道479线由横县石塘镇往平马镇方向正常行驶,至良圻农场菜市往糖厂方向约200米处时,遭遇一幅标注有“某某电讯”字样的黄色横幅飘落并卷起绊着车头,致使摩托车失控翻车,造成滕某车翻人伤的交通事故。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横县某广告部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原告滕某认为,横县某通讯服务部虽然不承担事故责任,但横县某通讯服务部为横幅的所有人。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通讯服务部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两被告应当连带承担原告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原告滕某向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李某、梁某共同连带赔偿原告滕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66132.04元。
经承办法官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上述协议。一起争议较大的广告飘落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得到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