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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车没过户发生肇事,谁赔偿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6-02

  摘要:交通事故,总是难以预料的,所以,车主不应随意将车辆借出,特别是车辆出售时,我们得及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否则会给原车主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和较大的经济损失。下面,本网编辑以两则案例的形式为您敲响了警钟:卖车莫忘过户。

  【案例一】

  五年前,高某把一台幸福牌摩托车卖给了王某,王又将车卖给了李某,待卖到赵某手中时已是六易其主都未过户。赵某2001年驾此车肇事将人撞伤,伤者共花医药费8000余元,赵见花费太多,家贫无力偿还而逃往外地不归。伤者将高某和赵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

  辽宁省铁法市居民高某接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法院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高某卖车未过户,属车辆所有人,赵某无力偿还在逃,判决高某垫付医药费8000元,高某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案例二】

  无独有偶,辽西市城建局怎么也想不到,卖掉的车辆出了事故,自己还要负连带责任。

  去年4月12日,司机贾某驾驶一辆翻斗货车,行至辽西市政府路铝制品厂门前,将一清洁女工毕某轧伤,造成了交通事故。后经辽西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认定,事故属司机责任。毕某受伤住院后,因医疗费用赔偿问题,将司机贾某等四人告上法庭的同时,还起诉了车主——辽西市城建局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城建局将车辆卖给贾某后,一直未办过户手续。

  【法院审理】

  贾某等四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应当赔偿毕某由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城建局对贾某等人的赔偿行为应当负连带责任。据此,依法判决贾某等人赔偿毕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城建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的这一判决,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车辆买卖应当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否则转让行为无效。另外,《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车辆转卖未过户发生事故经济赔偿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未履行过户登记手续的交易,应视为无效。事故发生后,由事故责任者和车辆所有人或所属单位负责损害赔偿。据此,上述案例中的高某和城建局对事故造成的损害不得不承担连带责任。为此,这里特别提醒每一位车主,最好不要向他人出借您的车辆,尤其当您出售自己的车辆时,无论买方是谁,千万别忘了及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以免留下后患,给自己或单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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