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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的分类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5-05

  摘要:同居是男女双方出于某种目的而暂时居住在一起。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认的一种行为,可以随时出于当事人的意愿而终止关系。同居可分为未婚同居、婚外同居和法定同居等。下面,本网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同居的分类。

  同居的分类:

  (一) 未婚同居

  未婚同居,有的学者也称之为“不涉及他人婚姻的同居”。这种同居一般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它又涉及到两种情况:

  第一是同居的男女双方在同居之前都没有过婚姻,他们的同居不涉及到他人的婚姻。在校大学生的恋爱同居,在很多农村中的那种“只办喜酒不办证”的“事实婚姻”同居,试婚等。

  第二种情况是男女一方或双方在同居以前有过婚姻,但在同居之时其婚姻关系已经合法解除。他们的同居也不涉及到他人的婚姻。这种情况最多存在老年朋友之中的“夕阳红同居”,还有倡导“轻松”和“无碍”的自由生活的工薪阶层也大有人在。

  法律现在对同居关系是放任的态度,不保护也不制裁。这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许多麻烦。有些未婚同居者,特别是那些没有固定居所的同居者,常常被少数的治安执法人员以“扰乱治安”等名义“棒打鸳鸯”,甚至罚款,治安拘留等事件也是偶有发生。

   (二) 婚外同居

  婚外同居通常也被称为“姘居”,是指同居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同居当时已有合法的婚姻存在且还没有解除。这种同居它影响到了他人的婚姻,所以,婚外同居又称为“涉及他人婚姻的同居”。这种同居现象主要表现在“金屋藏娇”、“养情妇”、“养小秘”、“包二爷”、“包二奶”等。

  在现实实践中,有婚姻一方的多为男性,而同居的另一方女性多为年轻的女子,他们之间的年龄差别一般是很大的,10 到40岁不等。他们之间的同居,为了爱情的很少,更多的则是建立在金钱和性欲上的。这种同居关系不再像未婚同居那样只是引起一些社会治安问题,而是直接违法了。

  我国《婚姻法》第4条就规定“夫妻间有忠实的义务”,第3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种同居关系的社会危害性主要在于:

  (1)它影响了他人的合法婚姻。我们的婚姻家庭对社会的稳定性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而这种同居关系一旦建立,对我们的婚姻家庭是一个致命的冲击,很大程度上会导致一个婚姻甚至是家庭的解体。我国的《婚姻法》第32条就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作为了离婚的法定事由,这又导致了我们国家离婚率的上升等社会问题。

  (2)道德不允,这种“包二爷”、“包二奶”的同居关系,在金钱和性欲上,滋生出了一大批以青春的挥霍去换取眼前的物质享受的青年男女,这给我们的社会也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三) 法定同居

  法定同居是由无效婚姻和可撤消婚姻所引起的同居关系。我国《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从法条里可以直接看出,立法者是把这种关系定性为同居关系的。这种同居可能并不是出于当事人的本意,也许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都有缔结婚姻的意愿,但由于违反了相关法律,导致了婚姻无效或可以撤消才形成了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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