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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争议仲裁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4-13

  摘要:合同争议仲裁的基本原则有哪些?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先行调解原则、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权利原则、一次裁决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构及仲裁人员是如何设立及构成?下面,本网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合同争议仲裁的基本原则。

  合同争议仲裁的基本原则

  根据《仲裁法》有关规定,在合同争议仲裁过程中,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在处理合同争议时应本着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精神,对争议事项作全面认真的调查研究,在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分清是非,判明责任,并依据法律规定作出正确的裁决,以保证仲裁的客观和公正。在仲裁中,仲裁机构应避免主观臆断、偏听偏信等行为,更不可徇私枉法,而应严格依法办案。

  2、先行调解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仲裁机构在受理合同争议后,本着促进双方争议的解决、缓解其矛盾的精神,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首先进行调解,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以求消除当事人间的隔阂,互相谅解,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争议。先行调解必须是在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的前提下进行,任何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仲裁机构就不能进行调解,而应当开庭强制裁决。而且,当事人同意调解,但经过仲裁机构调解后仍达不成协议的,也应及时裁决,不能久拖不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机构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裁决书。

  3、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权利原则

  在仲裁活动中,无论是申请人还是被申请人,它们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都有权享有仲裁程序规则中规定的各项权利,如陈述事实,进行辩论,提供有关证据、聘请律师参加仲裁活动等。因此,仲裁机构在处理争议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这些权利,不得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

  4、一次裁决原则

  所谓一次裁决,又称一裁终局,是指仲裁机构对合同争议实行一裁终审制,即裁决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不得申请复议,也不得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不执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执行。一次裁决有利于争议的迅速解决,以尽可能避免因争议久拖不决所带来的当事人损失的扩大以及因此而造成的其他消极后果。

  5、独立仲裁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仲裁机构受理合同争议后,依法享有独立仲裁权,独自在其职权范围内对争议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最终裁决,而不受行政机关、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当然,仲裁机构独立行使仲裁权并不意味着仲裁活动不受监督,人民法院有权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的裁决有权予以撤销或者不予执行。

  (三)仲裁机构及仲裁人员

  仲裁机构,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并依法对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争议和其他财产权益争议专门地进行仲裁的组织。在我国,仲裁机构是仲裁委员会。由于国内合同和涉外合同不同,我国分别对这两类合同争议的仲裁规定了不同的仲裁机构,即我国仲裁委员会分为两类:一是对国内合同的仲裁委员会,是各地设立的仲裁委员会;二是对涉外合同争议的涉外仲裁委员会,是中国国际商会设立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它可以在一些地方设立办事处)。

  根据《仲裁法》第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处理国内合同争议的,下同)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根据该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定,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第一,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第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第三,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

  第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第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各个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上下级隶属关系。在处理案件时,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国内任意选择仲裁委员会来解决其合同争议,而不受地域和级别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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