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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没有履行能力时怎么办?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4-04

  摘要:当遇到债务纠纷时,我们会变得很头疼,要不回来对自己也是一大笔的经济损失,可是当债务人没有能力去承担自己的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该第三人的财产予以执行,以实现债权。下面,本网编辑以案例的形式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案情

  2002年某贸易公司自某电器公司购买一批电器,货款共计1200万元。但贸易公司直到2003年末仍未如约支付货款。电器公司起诉后,法院依法判决贸易公司支付电器公司货款及违约金1500万元。判决后,电器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查确定:贸易公司根本无还款能力。

  2004年电器公司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到贸易公司存在两个异地胜诉债权。一个是某运输公司被判决承担债务1000万元人民币;另一个是某乡镇贸易公司被判承担500万元人民币。于是电器公司立即向法院提出代位申请执行贸易公司两个胜诉债权的强制执行请求。人民法院受理了这一代位执行申请并依据生效的法定判决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查封了两处债务人的房屋、土地等资产。在法院的督办下两家公司最终向电器公司支付人民币共计1500万元。正是由于电器公司掌握了信息源,及时行使了代位权,才使这一看来执行无望的死案获得生机,取得了满意的执行结果。

  分析

  像本案中这种情况,最终判决胜诉了,被执行人却没有执行能力,是非常常见的,有很大一部分债权人便自认为倒霉从心理上放弃了自己应得利益的追求,但实际上并不是所有类似的案件中债权人都无能为力了,像本案中行使代位权便是方式之一。下面我单就执行程序中的代位权作一下阐释说明。

  代位执行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在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时,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对该第三人的财产予以执行,以实现债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又进一步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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