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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病史娶媳妇婚姻自始无效力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2-19

  摘要: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可认定婚姻无效。本案中的男方患有精神分裂症,是否属于婚姻法中医学上认为不当结婚的疾病呢?下面,请看案件的具体情况。

  【案情】

  韦女士与覃先生经人介绍相识,谈了2个月恋爱后便登记结婚。婚后不久,覃先生经常莫名奇妙地打骂韦女士,妻子了解后才发现,丈夫15岁时就患上了精神分裂症,至今没有治愈。韦女士觉得上当受骗十分气愤,但在家人的劝说下没有提出离婚。2005年7月1日,夫妻俩有了儿子小覃。孩子的出生虽然给这个家庭带来了欢乐,但覃先生频频发病打骂妻子,加上婆媳关系不和,韦女士越来越难以忍受。

  今年3月,韦女士到宾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法院审理后认为,覃先生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他和韦女士的婚姻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依法应宣告婚姻无效。覃先生是精神病人,没有能力独立生活,不具备抚养儿子的条件,因此儿子由韦女士抚养为宜。法院告知韦女士应更改诉讼请求为确认婚姻无效,但韦女士坚持己见要求离婚。

  近日,宾阳法院制作了2份判决书,分别宣告覃先生与韦女士的婚姻无效;驳回韦女士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小覃由韦女士抚养并负担全部费用。

  【评析 】

  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覃先生15岁时就患有精神分裂症,是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覃韦2人的婚姻是不符合法定的结婚实质条件,应为,婚姻自开始不具备婚姻的法律效力。因此韦女士应该向法院提起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而非,但法院向韦女士释明法理后,韦女士仍固执己见,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她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的,应当对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因此法院分别制作了2份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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