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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法庭辩护与辩护词

来源:110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30

  摘要:刑事案件的辩护,有法庭上的辩护,也有法庭外的辩护,法庭外地辩护一般变现为辩护词。下面,本网编辑为您详细介绍法庭辩护与辩护词的各项内容。

  辩护权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基于律师辩护具有不可比拟的优越性,最常见的是委托律师辩护。被告人自主权受很多客观因素的限制,比如,被告人一般来说,难以指责被害人的过错,也不便于说自己认罪态度好。非律师辩护人在实践中也存在很多不能充分行使辩护权的不利因素。比如,阅卷权受到一定限制,基于其亲友或监护人的身份而参与诉讼的,在刑事辩护权时容易感情用事或不敢大胆刑事辩护权,非律师辩护人没有调查取证的权利。律师辩护是刑事辩护的核心,其重要性和优越性是显而易见且难以替代的。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的主要目的,在于打动审判人员而不是公诉人,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不是为了将公诉人驳得张口结舌,而是影响审判人员对于案件的认识和判断,从而得出对被告有利的结论。因此,不能为了单纯追求“精彩”而刻意表现自己,更不能发表容易让公诉人难堪的言辞。作为辩护人,要时刻明白,对于被告来说,他最渴望的是得到实惠,而不是辩护人的慷慨陈词。

  发表辩护意见,一般从尊称审判人员开始,没有必要像书面的那样对自己的辩护权来源和前期工作做交代,直接切入正题即可。

  先谈案件事实还是谈法律适用,这个没有一定之规,但是最好分门别类来阐明,尽量不要像做烩菜一样一锅端。辩护意见要详略得当,该繁则繁,当简则简。对于公诉人忽略的证据或者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要着重用墨,对于常识性的东西,简略提及即可。比如,辩护从犯,在表明观点之后,要依据案件事实,从被告在整个犯罪过程的地位、作用方面论证为什么应该认定从犯,说理要充分,要言之有据。对于大家没有异议的问题,比如起诉书已经指明被告人系,就没有必要浪费时间去论证为什么属于自首,只要点出,被告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即可。

  引用法条也须区别对待,对于控辩双方有较大争议的,要引经据典,谈出法律依据,将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指明,并尽量具体到哪一条、哪一款。对于不会有太大争议的问题,比如未成年犯罪,只要点名“被告人犯罪时,系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即可,不必赘述“依据《》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句句有出处、字字有来历”,容易给人拖沓的感觉。对于初犯、认罪态度等酌定情节,点到即可。

  发表辩护意见时,要尽量避免使用一些字数较多的长句,避免审判人员一边听一边分析句式结构,影响辩护效果。有些词汇,在书面语言中能够精确地表达意思,在口语中可能就不那么容易听明白,这一点也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发表辩护意见时,对于案情简单、辩护观点少的案件,要尽量脱稿,目光对着审判人员,尽量给审判人员留下准备充分、胸有成竹的印象。对于主要的结论性观点,语速适当放慢,尽量抑扬顿挫,以希引起审判人员注意。尽量不要看着公诉人发表观点,因为既然是辩护,或多或少是结合案件事实或法律适用针对公诉意见提出自己的观点,眼睛盯着公诉人,容易给人针对公诉人的印象。辩护,针对起诉,不针对公诉人。

  刑事案件,当庭宣判的少,一般是在开庭之后合议研究案件,时间长了,加之工作繁忙,法官很难全面回忆起律师的辩护观点,即使有庭审笔录,除非书记员是经过严格培训的速录员,也难以全面记录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因此, 在庭后向法庭提交一份书面的辩护词就显得尤为重要。

  而且,实践中,对于拟判无罪或涉及死刑的案子,一般来说,审判员或合议庭也不敢自专,需要将案子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而参加审判委员会的成员,大多没有参加庭审,此时,也只能够依托辩护词反映辩护观点了。

  书写辩护词,一定要有条理,有章法。最好用数字一、二、三或1、2、3加以标识,每一个观点,都先用一句话予以概括,叫人一看就知道你试图着重说明什么,这样,容易吸引审判人员的注意力。对于总结性或概括性的辩护观点,可以用特殊字体或颜色予以标识,使之醒目。

  多年的辩护经验告诉我们,一般来讲,辩论阶段公诉人的公诉词几乎就是起诉书的翻版,有公权力做后盾的公诉人一般不会结合庭审情况调整自己的公诉词,一般习惯于针对律师的辩护意见作出反驳。由于公诉人的公诉地位和辩护人的辩护地位客观上的不平等,抑或出于节省时间的考虑,有时候,法庭辩论阶段难以给予控辩双方充分的展开辩论的机会,基于这种原因,在向法庭提交书面的辩护词时,一定要将在开庭时未能充分表达的观点予以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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