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家庭是孩子接触社会的最早的接触点,是人生旅程的起点,也是社会在进程中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长的言行以及家庭为孩子成长所提供的环境都会对孩子产生深刻的影响。良好的家庭教育和家庭环境,无疑是孩子健康成长的必要保障,但不良的家庭教育和家庭环境也极大的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甚至成为一些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日常生活经验告诉我们,人们能清楚地记得幼时发生的许多事情,而对成年后近期发生的事情都常常遗忘,因此可见家庭对子女影响的深刻性及家庭因素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本文首先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方面,就犯罪的主体、客体、对象、动机以及法制观念淡薄等问题时进行分析;其次从二个方面阐述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即1、不良的家庭环境和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2、失睦家庭,离异家庭使未成年人心理及人格得不到健康发展而犯罪。最后提出应从社会方面、家庭方面、学校方面共同努力加大普法、执法的力度,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表述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
以上论述,显示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正呈现出新的特点。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面对如此的挑战,全社会都应重视起来,只有在社会、学校、家庭的密切联系下,在所有人的共同努力下,才能有效的遏止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才能迎来我们光辉灿烂的明天。
家庭对子女教育的影响是极其深刻而长远的。因为人的世界观形成于自幼至成年阶段,而这一阶段恰恰是子女生活在父母身边,需要照顾,培养和教育的阶段,况且,孩子刚出生时如同一张白纸,不论在上面画什么都是非常清晰而深刻的。
家庭是孩子接触社会的最早的接触点,是人生旅程的起点,也是社会在进程中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长的言行以及家庭为孩子成长所提供的环境都会对孩子产生深刻的影响。良好的家庭教育和家庭环境,无疑是孩子健康成长的必要保障,但不良的家庭教育和家庭环境也极大的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甚至成为一些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日常生活经验告诉我们,人们能清楚地记得幼时发生的许多事情,而对成年后近期发生的事情都常常遗忘,因此可见家庭对子女影响的深刻性及家庭因素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
(一)从犯罪的主体来看,犯罪年龄的低龄化 、性别的两性化、犯罪时间的全天化。如很多抢劫、强奸犯的年龄在14—15岁,而且女性犯罪增多。
(二)从犯罪的客体看,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在扩大。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相继出现了计算机网络方面的犯罪。
(三)从犯罪的对象看,几年前抢劫的对象是人民币,随着经济的发展,手机、VCD等名牌产品也成为抢劫的对象。
(四)从犯罪的动机来看,较成年人具有不成熟性。有一时冲动型、哥们义气型、追求腐败型、还有生活所迫型等。结伙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较大的社会危害。
(五)法制观念淡薄,结伙犯罪增多。由于年龄小,群感性强,一人提议大家响应。得手后觉得好玩,毫不在意,事发后,才感到了事情严重,后悔已晚,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危害。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一)不良的家庭环境和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
教育孩子是父母的天职,给孩子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是父母的责任,但有些父母未尽致教育的责任,影响了孩子的健康成长。甚至直接或间接地导致未成年人走上犯罪的歧途。
1、只养不教,放任自流。
调查表明,在城镇的父母无暇顾及子女的管教和几乎没时间教育辅导子女的占45%左右。在农村也有许多父母对子女不管不问、放任自流,任其自由发展,这些父母往往借口“忙”借口自己“疲于应付生活,无暇顾及”而推卸责任,有些父母认为“只要让孩子有饭吃、有衣穿、有书读就可以了,就算是一个称职的父母了。”而把教育孩子的责任推给学校、推给社会,这是极不负责任的,也是法所不容的。在这种家庭里,父母未能履行好监护职责,与孩子缺乏沟通,对子女的情况疏于过问,不了解孩子的需求,不能及时发现和教育纠正子女的不良行为,而孩子因为得不到父母的管教,放任成性,为所欲为,甚至胆大妄为,往往因无人管教而混迹社会,结识不良朋友,沾染不良习气,由小错而酿成大错,进而走上犯罪道路。
2、溺爱有加,娇纵无度。
疼爱孩子是人之常情,独生子女更容易受到父母及长辈们的娇宠。“四二一” 的家庭模式往往使孩子成为家庭中的“小皇帝”,父母及长辈对孩子千依百顺,处处迁就,一位满足孩子的各种需求和欲望,放纵子女的不良习惯,导致孩子自私、任性、骄蛮、惟我独尊、占有欲极强。特别是有的家长对孩子的过错采取娇纵的态度,对孩子缺乏管教,怕孩子受委屈而一再“宽容”孩子,许多家庭误认为爱孩子就是宠着他、纵着他,殊不知这正是害了孩子。正如法国著名思想家、教育家卢梭所说:“你知道用什么方法一定可以使你的孩子成为不幸的人吗?这个方法就是对他百依百顺。”在父母的百般纵容、万般保护之下,孩子为所欲为,欲望无休止地放纵而不断升级,一旦在家庭中得不到满足时,就会向家庭外扩张,极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3、棍棒教育,适得其反。
自古以来“棍棒下出孝子”的教子观一直得到许多为人父母者的认同,管教孩子缺乏耐心,变说服教育为“打服”教育。他们认为:子女是自己的私有财产,打骂子女是自己的权利,甚至认为“不打不成钢”。他们爱孩子,但却错误地把打骂孩子作为自己管教孩子唯一有效的方法。孩子一旦有错就棍棒相向,既不冷静分析孩子出错的原因,也不给孩子解释的机会。实际上,棍棒教育不仅教不出孝子、才子,反而使孩子学会了残忍、敌视,产生不良心理,影响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有人形容棍棒教育是:一次挨打战兢兢,两次挨打不做声,三次挨打骨头硬,四次挨打功夫成。这句顺口溜一针见血地指出了棍棒教育的危害及后果。此外,粗暴的打骂严重地伤害孩子的自尊心,使其产生逆反对抗心理和悲观、自卑情绪、自暴自弃,孩子由于未能从父母身上获得温暖、保护和安全感,极易被父母“打”入社会,在社会寻求“温暖”和“保护”,甚至被不良分子拉拢和引诱,离家出走,走上犯罪道路。
4、其身不正,上行下效。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的行为对孩子起着榜样的作用。父母行为不端,易使孩子沾染不良习气。有些父母自私自利,见利忘义,过分注重物质利益的追求“一切向‘钱’看”,使子女从小沾染上利己主义的思想;有些父母独断专行,心胸狭窄,为获取利益不择手段,使子女狭隘自私,以自我为中心;有些父母不思进取,饱食终日,致使子女从小缺乏明确的生活目标和奋斗方向;有些父母认为读书无用不如赚钱实惠,致使子女放弃学业而过早踏入社会,在难辩是非的情形下沾染不良习气;有些父母贪婪、欺诈、嫉妒、行为卑鄙,甚至本身就是违法犯罪分子。在这些情况下,他们不但不能给子女树立好的榜样,反而毒害子女。大量案例证明,许多子女就是因为受到父母的不良影响而误入歧途的。[page]
5、期望过高,难成其果。
许多“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父母,不顾孩子的兴趣、能力和身心发展的可能性,给孩子提高要求,施加过大的压力,使孩子难以承受。许多父母按自己的意愿安排孩子的一切,强迫孩子在完成学校学习任务的同时,参加各种各样的“兴趣班、提高班”,做大量的习题,使孩子几乎没有喘息的机会。在这种压力之下,孩子往往是被动的学习,应付了事,缺乏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其学习效果并不理想,大多难以达到父母所期望的目标。这时,为人父母者往往会失望、恼怒,甚至以打骂等强制手段去强迫孩子,而孩子则会产生厌倦、逃避等厌学情绪,甚至憎恨父母或产生厌世、轻生的念头,或离家出走,过早地涉足社会,误入歧途造成恶果。在这类家庭里,父母除了关心孩子能否达到其要求之外,很少去顾及孩子其他方面的发展,如:品德发展、身心健康等。父母与孩子之间缺乏真正的沟通,他们不了解孩子的愿望,也不了解孩子的苦衷,而在父母的“高压”之下,孩子一方面会应付无奈何地顺从;另一方面却想方设法逃避、放纵、发泄,以求缓解压力。从2001年1月17日发生在浙江省金华市的徐力弑母案件当中,我们就可品味出“高压”下的家庭悲剧。虽然,徐力也能体会到母亲的“一片苦心”,但从上小学就开始了“高要求”“高期望”和伴随而来的棍打鞭抽,就象一场噩梦一样一直伴随着他,让他感到痛苦、压抑、难以承受,最终,采取极端的行为寻求解脱。
(二)失睦、离异家庭使未成年人心理及人格得不到健康发展而犯罪。
在失去和睦的家庭里,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缺乏理解和忍让,常常争吵打斗,这些父母不仅未能给孩子树立良好的榜样,而且对孩子缺乏必要的关心和爱护,有些甚至视孩子为累赘,无心管教孩子,对孩子放任自流。在这种家庭气氛下,孩子感受不到父母的关爱和家庭的温暖,在父母的争吵打骂声中,孩子只会感到恐惧,缺乏安全感,精神上倍受折磨。有些孩子因此而讨厌家庭,憎恨父母,这些孩子由于心态失衡而冷漠、仇视、放纵、富有攻击性,极易离家出走,四处流浪,结识能给予“安慰”和温暖的“朋友”,受到引诱教唆而犯罪。
父母的离异打破了其未成年子女的心理平衡,孩子生活的安稳、平和、温馨的家庭已成往事,家庭的破裂引发了孩子的紧张情绪,产生了一系列消极的心理反应,孕育了潜在的心理危机。如:有的情绪消沉、抑郁沮丧、精神恍惚、恐惧焦虑,对家庭的解体无所适从,对家庭对生活失去信心,自暴自弃;有的悲观自卑,麻木惊慌,社会行为上表现为回避、退缩;有的烦躁不安、容易激动、难以自控,表现为较强的攻击性等等。如果这些消极心理反映强烈而长时间得不到调节,超过其自身调控能力,就会干扰其心理健康发展,形成病态人格,并诱发违法犯罪,成为父母离异的最大牺牲品。一个时期以来,因为父母离异而引发未成年子女犯罪现象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一位青少年犯罪专家曾痛心疾首的昭告世人:“家庭婚姻质量及其家庭气氛,对下一代的成长有着直接影响,而家庭的解体重组,往往是未成年人犯罪的诱发点,这绝非危言耸听!”
(一)社会方面
社会是一个大舞台,是由许多人来组成的。而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必不可缺。所以,全社会都应当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担负起责任。尤其是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要把面向未成年人传播法律知识,宣传法律意识当作自己应尽职责。采取他们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方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杜绝那些宣扬凶杀、暴力、色情等格调低下的文章和影像在媒体上出现,使各种新闻媒介真正成为传播法律知识、进行法制教育、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园地。社会娱乐性场所也要加强管理,严禁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舞厅、歌厅、游戏室,要加强文化市场的整顿,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淫秽音像制品,扫黄打非、禁赌、禁毒,彻底铲除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毒根”。
(二)家庭方面
家庭教育是素质教育的基础,是培养孩子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源头。首先,要巩固家庭结构,给孩子一个温暖和谐的家庭氛围;其次,改善家庭关系,应彼此信任、尊重,地位上要平等,对任何事物要一视同仁,给孩子一个宽松的家庭氛围;第三,要进行正确的家庭教育:①注重培养孩子的基本生活技能教育,如何与人相处,如何结交朋友,如何在不同的环境中学习和生活,如何面对和克服生活中的困难和挫折。②加强孩子的伦理、道德、法制教育,应从小为孩子灌输为人处世的优良美德和高尚情操,教育孩子恪守人类社会共同生活准则和我国社会主义的道德、法律规范。③培养孩子的爱国主义精神,父母平时应对子女进行生动的爱国主义教育,使他们从小养成继承祖国的优良传统、风俗和习惯,把自己的前途和祖国的命运联系起来,从小的日常生活中关心国家大事,从小树立为国家、为民族繁荣昌盛而奋斗的思想。④加强人生观的教育。人生观包括恋爱观、交际观、消费观、劳动观等多个方面。父母应对子女进行积极、正面的人生观教育,及时纠正各种腐朽的生活方式,使他们正确对待人生,培养他们艰苦奋斗、乐于助人、谦虚谨慎、忠厚老实的美德,养成自觉抵制各种腐朽观念和生活方式的良好习惯,引导他们正确认识社会,特别是社会生活中阴暗面和消极现象。
(三)学校方面
学校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抓素质教育重在育人,要把法制教育作为对学生的素质教育的一个基本方面,切实抓紧抓好。在学校法制教育中,应采取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方式,避免生硬的灌输方式,尤其是要杜绝法制教育作为应试教育一部分的现象,着力要营造一个学法、知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关心热爱学生,不歧视排挤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能把违纪学生推入社会,尤其是要接收那些被法院判处缓刑的少年犯,不得歧视他们,使他们能够继续学习,完成学习,真正改好。同时,学校应加强校园文化的建设,对于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妨碍学习和校园生活秩序的活动要予以坚决的抵制。
(四)加大普法、执法的力度。尤其是对《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不能只在法律刚出台时宣传一下就算完事,还要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执法,要有专门机构监督执行。如:法院现在设立少年法庭。在司法量刑上,根据其犯罪的程度、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罚。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制裁为辅”的方针。教育、感化、挽救失足的未成年人。对犯罪的未成年人给出路、多帮助、多体贴、多关心,以免后患,出现反弹,使少年犯真正改过。这只是从司法角度看,对那些不构成犯罪的,在公安机关能否也从一定程度上加以保护,有针对性的进行教育。[page]
(五)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
许多的未成年人走向犯罪,首先是由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外来侵害,没有也不知道应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而是采取“以牙还牙,以血还血”的报复方式。先是被人抢,后去抢别人;先是被人偷,后是偷别人。使自己也陷入了违法犯罪的泥潭,不能自拔。所以,在教育未成年人依法自律的同时,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如:被人欺负后,如何正确解决。还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法律武器必须让未成年人明确和正确掌握。更主要的是未成年人要 自觉地学法、知法、用法、守法、不断地学习培养自己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学会保护他人,也学会保护自己,不断地增强自觉抵制违法犯罪的法律意识。
(六)借鉴国外先进经验,设立一个专门的缓刑机构,进行审前调查、监督缓刑犯、假释犯,帮助少年法庭做好回访考察工作以及预防教育工作。在美国,缓刑的职责是反适应各个少年犯的诊断,治疗方案与有效的社会监督结合起来,负责调查少年犯的社会经历,并作为法庭和行为科学家之间的纽带,由心理学家和精神病学家根据他们所提供的资料作出适合各个少年犯特点的诊断和治疗方案。并且,缓刑官还必须向有关法庭作出正确的汇报,并就如何处置少年犯提出自己的建议和看法。我国每年有很多被判缓刑的少年犯,虽然,公安机关是刑罚的执行机关,但实际上并没做这项工作。对缓刑犯的接收工作很难做,如果有专门的缓刑机关,把这些工作承担下来,法官就能专门办案,不用做这些社会工作。
综上所述,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正呈现出新的特点。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面对如此的挑战,全社会都应重视起来,只有在社会、学校、家庭的密切联系下,在所有人的共同努力下,才能有效的遏止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才能迎来我们光辉灿烂的明天。
参考文献:
(1)参见杨晓梅:《未成年人研究》,1999年第7期。
(2)参见康惠农、王汉林:《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控制问题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研究》,1999年第11—12期。
(3)参见康树华主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答问》。
(4)参见王培荫:《未成年人法律意识培养之我见》一文。
(6)参见许永强:《刑事法治视野中的被害人》,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第89-110页。
(7)参见陈毓文教授:《暴力环境与暴力少年:一个社会问题还是两个》一文。
(8)参见曹凤:《第五次高峰——当代中国的犯罪问题》,今日中国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