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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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季飞国
  • 2017-12-04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假释的适用条件

  (一)前提条件:假释只适用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

  (二)执行刑期条件: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才可以假释(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内容)。根据刑法第81条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三)实质条件:假释只适用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犯罪分子。假释不以立功为条件,根据监狱法的有关规定,如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假释。

  (四)消极条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1、这里的暴力性犯罪,限于有组织性的暴力性犯罪,例如武装叛乱、暴乱罪、劫持航空器罪等。对于故意杀人等列举的罪名没有暴力性要求(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内容)。

  2、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即使减刑后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因为假释对象是“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即使减刑后刑期低于10年,这些犯罪人仍属于“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人。

  3、如果犯数个上述暴力性犯罪,但每个罪都没有达到10年以上刑期,但并罚后达到10年以上,不属于“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仍可适用假释。

  4、如果犯罪人因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二年考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或者25年有期徒刑的,仍然不能假释(当然解释的结论)。

  根据刑法第82条的规定,对于犯罪人假释的,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五)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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