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时双方必须到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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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季飞国
  • 2017-10-01

  当前因为双方协议离婚不成,很多人都选择进行诉讼离婚。那么在诉讼离婚时,原被告双方都要到庭吗?能够律师代理吗?

  审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离婚案件的被告拒不到庭的情况,对此问题如何处理一直是存在争议的。下面我谈一下自己对这个问题的认识:

  一、被告是否必须到庭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一般必须到庭参加诉讼。理由如下:

  1、在民事案件中,诉讼当事人委托了全权代理人的,本人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但是由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是解决当事人身份关系的案件,应当由当事人亲自出庭陈述自己的观点。比如说,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是否同意离婚以及财产的如何进行分割、债权债务如何进行分担。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必须由当事人真实表达意思,法院才能依法公正处理。

  法律依据:《民诉法》第62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如果本人确实无法表达本人意志,没有出庭,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言下之意: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且下落明确的,离婚当事人更应该亲自出庭应诉。

  2、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案件法院必须进行调解,即调解是审理婚姻案件的一个必经程序。只有在调解无法和好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判决。所以,离婚案件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必须本人出庭。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二、如果不到庭怎么办

  审判实践中,被告不到庭的情况大致有两类:

  1、被告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

  2、被告有明确的地址,又通知了本人,但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

  针对上述两种情况,可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具体分析、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第一种类型:离婚案件中的被告当事人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应诉的,可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之后缺席审理。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必须完善相关手续。一般应由受诉法院对被告近亲属进行详细了解,并将被告下落不明、无法与之取得联系的情况记入调查笔录;另外被告住所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也可提供被告的相关证明材料,有条件的还可由当地派出所在上述证明材料上加注意见。

  法律依据:

  1、《民诉法》第92条第1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07年《民诉法》)第151条之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3、《民诉法》第144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种类型:被告有明确地址,又通知了本人,本人因种种原因拒绝到庭的,可分具体情况作如下处理:

  1、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出于不愿意离婚等目的,接到法院的传票,就是不到法庭出庭应诉。对于这类离婚案件,分两种情形处理:

  (1)、本人确不愿出庭参加诉讼,但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陈述意见,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07年《民诉法》)第93条之规定,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2)、本人既不愿出庭应诉,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的离婚意见,对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07年《民诉法》)第112条规定认定其属民事诉讼法第100条(2012年《民诉法》132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

  2、被告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作为监护人之一的父母或成年子女出于离婚后无人妥善照顾被告等多方面因素的考虑,不愿配合法院工作,拒不到庭应诉,致使案件无法进入正常的审理程序。对此类离婚案件的处理,首先要多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成年子女的思想工作,促使其配合法院的工作,代理被告出庭应诉,以便切实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如果通过法院多方做工作,被告的父母、成年子女仍不愿代被告出庭应诉的,可与被告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取得联系,到被告住所地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07年《民诉法》)第93条: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

  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07年《民诉法》)第112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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