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利益为内容的刑罚方法,对侵财、职务犯罪等贪利型犯罪具有特殊预防功能。作为刑罚执行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同时也承担着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职责,但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刑执行监督的规定过于原则,司法实践中亟须细化完善。
一、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
1、由于主客观原因,财产刑执行不到位。以江苏省泰州市下辖一家基层院为例,2011年至2012年,法院共作出231份财产刑生效判决,除判处缓刑案件中的146人外,剩余服刑人员中有80%的财产刑未能执行到位,甚至有85名服刑人员的财产刑根本未进入执行程序。究其原因,一方面,存在罪犯家庭经济困难带来的“执行不能”、异地罪犯执行成本高昂等客观因素;另一方面,执行机关在现有的执行率考核机制左右下,出于刑事案件财产刑执行难度大、执行率低的考虑,往往怠于执行,严重削弱了刑罚的惩戒效果。
2、执行信息不对称,检察监督陷于被动。司法实践中,执行机关缺乏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不愿将财产刑执行的情况提供或反馈给检察机关,使得检察机关无从掌握财产刑执行的相关信息,无法及时发现问题,有效实施法律监督。
3、法律授权不具体,检察监督失之于软。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为获知财产刑执行情况而进行调查、取证等过程中,由于缺乏法律的详细规定,被监督对象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往往不予配合;发现执行机关在财产刑执行中存在不正当履行职责等情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或检察建议后,由于现行法律并未赋予对相关单位不及时纠正的情况采取更有效的法律监督措施,往往存在被监督对象或被建议单位不及时答复等现象。
二、完善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建议
1、前移监督关口,抑制“执行不能”。由于被执行对象经济困难或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共同财产难以区分,导致“执行不能”成为财产刑执行监督的薄弱环节,此种情形下很难认定执行机关是否具有怠于执行等违法或消极行为。为此,财产刑执行监督应提前至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环节,侦查机关(部门)在启动侦查程序时就对可能要科以财产刑的嫌疑人进行财产状况调查,移送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时同步提供财产清单,为准确掌握财产状况、正确提出量刑建议提供依据,避免被告人及其家人在执行前隐匿、转移财产,保障财产刑执行的顺利进行。
2、构建信息平台,强化全程监督。一要上提平台建设规格。呼吁政法委进一步发挥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指导和对政法机关的督导协调作用,加速“大政法信息平台”建设,通过分类采集、分层掌握、分级授权等措施,在确保保密的前提下,实现政法机关间有关信息的互通与合理查询,进一步将执行情况等敏感信息纳入平台管理,以便检察机关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二要实施文书移交备案。文书备案审查是实施监督的有效方式,但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一般接触不到有关财产刑执行情况的相关法律文书,为此有必要建立执行文书的移交备案审查制度,为有的放矢进行监督提供依据。对超过执行时限和发现的问题,应发出书面通知予以纠正。三要开展减免缴纳全程监督。刑法对因遭遇不能抗拒的因素导致缴纳罚金确有困难的被执行人给出了可以减免缴纳的变更执行规定,为增强此项操作的公开性、公正性和公信度,检察机关有必要主动介入减免缴纳财产刑的调查,对是否符合减免条件、减免金额、减免方式实行同步监督,尽可能减少可能存在的减免不当等执行不公因素。
3、突出导向指引,敦促自觉执行。一方面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加强对被科处财产刑的服刑人员的政策教育和法治宣传,增强其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和真诚改造意识。另一方面要积极建立履行财产刑与减刑、假释等对接机制。把被科处财产刑的服刑人员履行财产刑的积极程度和现实状况作为其改造表现列入考核奖励中,并在减刑、假释时作为重要条件予以考虑。
4、完善监督手段,确保监督刚性。建议制定财产刑执行监督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发送检察建议、书面或口头纠正违法、建议更换承办人及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线索内部移送等监督手段,规范适用条件。对违法情节较轻的,检察机关可以提出口头或书面纠正违法通知,法院应在规定期限内将采纳情况函告检察院;对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但因服刑人员申诉,认为经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可能改判的,或执行可能诱发重大社会风险的,可以向法院发出暂缓执行的检察建议;发现执行人员怠于执行有权建议更换承办人;对财产刑执行监督中发现司法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监所检察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商请或移送侦查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