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本诉的被告以原告为被告,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出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的,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诉讼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例如,甲某基于房屋租赁合同要求承租人乙某向其支付所拖欠的租金6000元,在诉讼进行过程中,乙某提出自己为甲某修缮房屋支付1万元,因此,要求甲支付自己修缮房屋所支付的1万元。这一请求即为反诉,可见反诉具有以下特点:
1、反诉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反诉是本诉的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请求,也就是说,通过反诉使双方当事人具有诉讼地位的双重性,本诉的被告同时是反诉的原告,而本诉的原告同时是反诉的被告。
2、反诉目的具有对抗性。即被告提出反诉的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如上述案件中,乙某提出反诉的目的在于抵消甲某的6000元诉讼请求。
3、反诉请求具有独立性。即反诉请求应当是一个独立的请求,当事人可以以反诉的形式在本诉审理过程中提出,以便于人民法院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也可以以独立的诉讼请求的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当然需注意,既使被告提出反诉,人民法院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但并不改变本诉与反诉本身所具有的独立性。
4、反诉请求需要与本诉具有一定的牵连性。这是判断是否形成反诉的难点与根本点,这种牵连性通常表现为两个方面:
(1)反诉与本诉请求是基于同一个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目的相对抗的不同的实体请求。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设备购销合同,该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基于该设备购销合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所拖欠的设备款10万,而乙公司则要求甲公司赔偿因提供不合格设备给自己造成的原材料损失8万元。该请求即可构成反诉。
(2)反诉与本诉是基于相牵连的不同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目的相对抗的不同的实体请求。例如,甲开发公司与乙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乙建筑公司基于该合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开发公司支付所拖欠的工程款20万元。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甲开发公司提出,在该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建筑公司并未履行包工包料完成工程建筑的任务,而是在建筑过程中借用自己价值15万元的建筑原材料,要求将该原材料款在拖欠的工程款中折抵。该请求即可构成反诉。
这种情形稍微有些复杂,但是,只要能够确定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之间存在一定的牵连性,即可以将基于相牵连的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目的对抗的请求作为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
5、反诉时间的特定性。即反诉原则上应当在一审宣告判决前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34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如果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出反诉,人民法院则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则就反诉部分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6、反诉与本诉适用的程序具有同一性。即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应当在性质与影响方面具有相同性,可以适用同一审判程序进行审理,否则,不能作为反诉请求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