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哪些机关有权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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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季飞国
  • 2017-02-14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有监督权的机关或组织,或者当事人认为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发动或申请再审,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机关有哪些呢?请看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有权提起审批监督程序的机关


  (1)各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各级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2)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最高法院对各级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3)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接受抗诉的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并将指令再审的决定书抄送抗诉的检察院。同时,受理抗诉的法院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原审被告人。

  知识延伸:

  刑事审判监督的内容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而刑事审判监督是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中重要的一项职权。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审判监督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专门的法律监督,包括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监督的内容包括刑事审判程序是否合法以及判决、裁定是否正确。

  具体来说,对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包括:

  (1)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受理是否违反管辖规定;

  (2)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是否违反法定的审理和送达期限;

  (3)法庭组成人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法庭审理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5)是否侵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其它合法权利;

  (6)法庭审理时对有关回避、强制途径、延期审理等程序问题所作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7)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是否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8)是否存在其它违反法律规定的审理程序的行为。

  对判决、裁定是否正确的监督,包括:(1)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2)原判决、裁定定性是否正确;(3)原判决、裁定使用法律是否错误;(4)原判决、裁定量刑是否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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