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与女友发生矛盾,男子强行拍摄女友不雅照片,并在女友微信朋友圈发布,施以侮辱言语。近日,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依法审查了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嫌强制侮辱案。那么,该案被告强拍女友不雅照发朋友圈的行为应当怎样认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这起案例。
【案例介绍】
犯罪嫌疑人王某与被害人系男女朋友关系,2015年10月,王某与被害人因琐事发生纠纷,一气之下,强行对被害人拍摄7张不雅照片。之后被害人虽然对照片进行了删除,但王某却在手机网络云盘中进行备份。因两人矛盾无法调和,被害人与王某断绝一切联系,王某师徒联系被害人重归于好,但均被拒绝。王某想到被害人微信是用自己手机号注册的,便预谋登录被害人微信发布其裸照予以侮辱。后王某登录被害人微信,在被害人朋友圈发布被害人的7张不雅照片,并发布不良言语进行侮辱报复。被害人通过朋友得知,自己之前所用微信账号上传了自己裸照后,随即报警,后民警将王某抓获。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王某的行为符合侮辱罪的构成要件,应转为自诉案件,根据我国关于自诉案件的法律规定,建议由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
此外,检察官建议在更换手机号码的同时,要及时对自己社交软件、银行账户等所关联手机号进行变更,以防止犯罪分子侵犯个人隐私或实施不法行为。
【法律提示】
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有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当公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等行为时,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必经过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审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及六机关《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246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57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260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270条规定的)。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4第一款)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245条)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252条)
4、重婚案(《刑法》第258条)
5、遗弃案(《刑法》第261条)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7、侵犯知识产权案
8、对被告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侮辱罪是否属于自诉案件?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犯侮辱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告诉才处理”,根据刑法第38条的规定,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胁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