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经济帮助怎么帮?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和《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可以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这种形式的帮助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实践中,这种帮助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帮助的形式,比如提供帮助方是否具有帮助所有权的房源,是否抚养子女等情况。
(2)可以给予金钱帮助。这种金钱帮助可以是一次性给付,也可以是分期支付。
经济帮助的性质是什么?
(1)这种离婚时的经济帮助,其性质完全不同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扶养义务。离婚后,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已随着配偶身份关系的解除而终止,经济帮助只是从原来的婚姻关系中派生出来的一种责任,而不是夫妻抚养义务的延续。
(2)这种离婚时的经济帮助,也不同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前者是一方对另一方所作的有条件的帮助,后者则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依法享有的权利。
经济帮助的条件是什么?
(1)要求帮助的一方生活确有困难,本人无力解决;
(2)另一方有给予帮助的经济负担能力;
(3)这种帮助是用来解决一方离婚时的生活困难,因而是临时的而不是长期的,确定数额时要考虑必要和可能两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