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交通事故的增加,为了使受害人能够及时得到赔偿,笔者结合多年的执业经历,整理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以及计算办法,供受害人参照。
1、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数额,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外购药品需要提供医嘱且需要正规机打发票,手写收据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2、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出院后三个月活着定残后仍需护理的,应当进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护理年限最长不超过20年。
3、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是赔偿受害人住院期间的,护理人员不得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
4、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其标准同住院伙食补助费。
5、住宿费: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交通费法院通常会酌情判决。
7、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简称“基数”),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内蒙古地区不区分户籍性质。
8、被抚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被抚养人是成年人的需要提供既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经济来源的证明。笔者在此提醒受害人注意,并非只要构成伤残在被抚养人符合抚养条件大前提下都可以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因为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根据受害人丧生劳动能力程度决定的,比如因交通事故导致面部留下疤痕虽然能构成伤残但不会丧失劳动能力,这种情况下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通常法院不会支持。
9、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10、 精神抚慰金:内蒙古地区死亡情况下精神抚慰金为50000元,伤残情况下最高30000元,伤残等级差一级,精神抚慰金相差3000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支持精神抚慰金。
11、 丧葬费: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2、 财产损失:如车辆损坏需要提供车辆损失鉴定报告。其他损害需要提供原始购买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