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的处理办法
  • 互联网
  • 季飞国
  • 2016-05-05

  摘要:同居可以分为事实婚姻的同居以及非婚同居,1994年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受法律保护,1994年未登记而同居的均按非婚同居处理。下面,本网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同居关系的处理办法。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虽未办理结婚,但符合结婚登记的实质条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同居关系一般是指非婚同居,即男女双方既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对外也不以夫妻相称,只是共同生活在一起。

  除了事实婚姻之外,其它未办理结婚登记的而同居的单身男女关系均为同居关系。依据及相关司法解释,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此以后,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均按同居关系处理。

  1、事实婚姻的处理办法:

  (1)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法院应按事实婚姻处理,对于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同意离婚的,应当判决离婚,反之,则判决不予离婚。

  (2)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法院通常告知双方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的,按关系处理。

  2、同居关系的处理办法:

  (1)如果同居关系的当事人起诉到法院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通常这种情况是靠当事人自行协议的办法予以解决。

  (2)例外规定,即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需要提醒的是:无论是“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还是普通的非婚同居的,当事人因同居期间或纠纷提起的诉讼,法院都应当受理。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