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被驳才知是非法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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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季飞国
  • 2016-05-05

  摘要:一对中年男女一起生活长达21年,已生育两个小孩,却没登记结婚,起诉"离婚"后才发现当初没登记离婚,属于非法同居,根本谈不上离婚。下面,本网编辑为您介绍该案的详细内容。

  近日,阆中市河溪镇一对中年男女因感情破裂,男方杨某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法院审理后却认为他们之间属非法同居关系,依法驳回男方的“离婚”起诉。

  早在1990年,年仅15岁、还有些懵懂无知的杨某和何某同在河溪镇读书,平时两人关系颇好,1991年暑假,两人很快坠入“爱河”。待双方家长看出些端倪,二人竟先后外出到广东务工以逃避管束。当年腊月,无奈的双方家长默许了孩子的行为。因二人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均不能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也就按农村习俗办了喜宴。因种种原因,后来两人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先后生育了两个小孩,一家人生活倒也风平浪静。起初几年,两人相敬如宾,过得幸福美满,觉得只要两人相爱还有孩子在身边,何必在乎一张纸呢?

  然而,随着家庭负担的加重,杨某和何某从一些琐事争吵慢慢发展到了如同 “陌路人”。杨某产生了要逃出“围城”的念头,但两人毕竟同居了二十多年,想完全结束目前的生活谈何容易?于是,杨某决定起诉离婚。2012年2月初,杨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到阆中法院河溪法庭,请求解除他和被告何小眉的婚姻关系。让杨大强想不到的是,法院审理后,竟裁定驳回了他的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和《解释(二)》的第一条第一款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杨大强和何小眉于1991年农历腊月份同居,虽生育小孩,但到1994年2月1日仍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在立案前也没有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属非法同居关系。因此,杨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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